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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体系发展的一个阶段,是(5)

2013-06-21 01:18
导读:在这里,自由主义国际法学探寻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合之处,在这里有三个层次的法律,或者至少三种立法,反映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互动:第

  在这里,自由主义国际法学探寻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合之处,在这里有三个层次的法律,或者至少三种立法,反映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互动:第一,国内社会以及跨国社会中的个体和群体制定的自律规则。第二,政府制定管理国内和跨国社会中个体和群体的活动的规则。政府之间还可能在一些共同事务上相互协商制定规则协调它们的管理活动。第三,国家制定调节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以上被高度概括的三个层次的法律,是可以重新解释国家与个体之间的互动的三种经常性与标准化模式的。而个体之间的互动,要么直接通过国家机构进行,要么在国家机构的影响下进行,要么通过国家机构与国外的个体之问实现互动。
  总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不仅提出了一种与传统不同的、自下而上的国际秩序,它所关注的相关主体和活动层面都发生了改变,并对产生不同规则的实体之间的互动与影响进行了重新排列。每一个全球性问题都有着国内根源,而直接规制个体和群体的法律更可能触及问题的根源,它们对于国际秩序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
  除非国家将某些权力让渡给超国家的实体,否则这些法律规则的影响力比国际公法更大。作为一种值得考虑的选择方案,国际公法和国际制度可以明确地以个人和群体的行为或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属性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之一。
  
  (二)国际公法的功能
  在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对塑造国际秩序的法律规制的分类里,传统的国际公法被归于第三等级。
  虽然已是最后等级,但其毕竟还是在塑造国际秩序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我们有探讨其功能的必要性。一般来讲,国际公法的传统功能是致力于对关联交叉的“集体行动之困境”的调和,或者规制各国共存之需要。但是,从自由主义者的视角看,许多看起来非常“国际化”的问题都有其国内根源。包括战争、环境恶化、保护主义等,都源于个体和群体中优先利益的错误选择或者代表某种优先利益的政府行为被扭曲等。简单地讲,全球法律规则与国内法律规则紧密相连,前者依赖于后者。因此,按照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观点,国际公法的基本功能不仅仅在于创设一些国际性组织来实现单个个体国家无法达到的目标,更在于影响和改善国内相关机构的职能。这种功能在国际社会生活中逐渐明朗,但至今仍然被认为是特例性质的、有疑问的以及边缘性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自由主义国际法学应优先对这种问题展开分析,并将此功能视为国际公法的核心功能来对待。以下领域或命题是国际公法发挥这种功能的典型表现:第一,人权法。在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视野下,人权法是国际法的核心。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中,人权法至少是一种可以确保最低限度的个体权利或利益不受侵害的机制。第二,人道主义干涉。当许多国际法学者与政策制定者仍然以“不干涉内政”的教条反对人道主义干涉时, 自由主义理论却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来自人权法的天然属性。当然,这种行动必须是极端谨慎的。在大多数情况下, 自由主义学说只是支持非常有限的人道主义干涉。第三,补充作用。国际法的补充作用的前提不仅需要国际社会在审判方面有足够的能力,而且是在国内法庭确实不能或者不愿意起诉的情况下。遵守这种前提才合乎自由主义之理念,即国际法或国际机构是用来影响和提高国内机构的机能,最终目的是通过监管,或者竞争,让国内法与国内机构自身能够实现这些功能,国际责任在本质上毕竟还是需要通过国内行动来实现。第四,从国际管辖权到普遍性管辖权的转化。将传统的国家责任向个人责任的扩展,相应的国际刑法的管辖也从适用于国家扩展到同时适用于个人,即实现从国际管辖权到普遍性管辖权的转化。第五,显现国家责任。国家必须承担将它们的国际责任在国内执行的义务,这种转化让国家脱离了与别的国家面对面的独立责任。第六,构建遵守能力。当前出现的“新主权”并不是以前被遗弃的权利,而是国家参与数量及能力日益增长的国际机制和制度网络的权利。然而,对于许多国家来说,遵守由这些机制或制度加于它们的责任,就必须提高它们国内遵守的能力,包括教育和规制它们的公民的能力。因此,构建遵守能力必须被渗透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相对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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