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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现代法部门,它对经济关系(2)

2013-09-06 01:12
导读:据此我们可以清楚区分个别利益与个人利益,个别利益就是指某种特殊利益,表明的是其特殊性,而个人利益指的是个人所追求的需要和目标,反映的个人

  据此我们可以清楚区分个别利益与个人利益,个别利益就是指某种特殊利益,表明的是其特殊性,而个人利益指的是个人所追求的需要和目标,反映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表明的是其个体性或者说是局部性,可见,以个人利益取代个别利益并将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对应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既然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是相对应的关系,是否意味着两者之间就没有任何冲突或矛盾呢?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所谓公共就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共性特征,公共利益就是指特定范畴当中的成员个人利益中的共性利益,这种形态的利益当然不会也不应该与该特定范畴中成员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和不协调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何为公共昵?“公共”的英文是“Corn—”、“Public”,在作为“Common” ‘共同”这一层次时是指“特定范畴当中的成员个人利益中的共性”。但是共同利益不是个别利益(个人利益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个别利益)机械相JJu,也不是指个别利益之间的相同部分,而是在众多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更高层次的利益,最而易见,这种共同利益并不能包容所有的个人利益,它 有与个人利益 一致的一面,更可能有相冲突的一面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在与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等个别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一定的社会形式存在,能够满足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需要,在社会个别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共性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即公共社会。其主体不能由作为社会个别利益主体的个人、群体、国家所代替,尽管社会公共利益在表现出来的权利形式上,可以是个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
  其内容并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抽象,它包括:(1)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2)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3)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4)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5)公共道德的维护:(6)人类朝文明方向发展的条件(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等等方面。 应该说,前面并不能列举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部内容,但它至少包括以上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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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法的特殊意义
  
  一)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各个法律部门在产生之曰起就和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讲,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是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对人们所需要的各种形式的利益权利化和义务化。在法律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疑是最基本的对象,这是传统“私法”形成的基础,涉及政治国家内部的关系无疑也是法律要调整的范围,这是“公法”形成的基础, 而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同样需要法律给予调整,但是由于世纪以前法律体系建立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致的假设基础上,故法律调整中的缺陷最终导致二者矛盾的JJu剧,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反应或者调整,但法律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各部门法所特有的理念和任务决定了他们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十分有限。
  对于涉及经济领域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还是刑法,都无力做出调整,唯有民商法能发挥有限的调整作用。在20世纪的社会化潮流中,随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加剧,这两者之问的关系才重新被认识,至少众多冲突的事实表明两者并非总是一致的。在此背景下,对于经济领域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商法,仅仅通过个别条文的社会化和简单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也难以有效约束,因此,客观上需要在法律体系中建立一种全新的适应社会化的法律制度,专门对于涉及经济领域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进行调整 经济法也就是此类法律制度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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