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现代法部门,它对经济关系(3)
2013-09-06 01:12
导读: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律部门,经济法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本位法,这体现了其价值取向,反映了其基本观念。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有学者认为“是指它在对经
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律部门,经济法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本位法,这体现了其价值取向,反映了其基本观念。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有学者认为“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部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还有学者从五个方面来理解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本质:(1)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属于社会法领域:(2)经济法是保护和扶持经济性弱者的法律;(3)经济法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4)经济法是社会公共干预之法:(5)经济法是理性构建之法。 其中的共识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着眼点是社会整体,价值日标取向是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产生是基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目标,同顺世纪末经济法在西方产生的过程,期间无不体现这样的价值理念。经济法形成的客观条件,概言之就是经济法集中和垄断导致社会发生深刻变革,使得原有诸法难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担任维护社会暨经济秩序的重任“。传统民商法强调私法自治,对个人权利要极度尊重,对个人人格要绝对尊重,这种片面强调个人权利本位的做法在19世纪末造成了极端个人主义和私力膨胀,形成了经济集中和垄断,这种趋势逐步加剧,最终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由此,社会公共利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确认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成为法律制度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民商法中也形成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并且各国民法都进行了一定的“社会化”改革。 但实际上,作为个人权利本位的民法仍然与社会化要求的社会本位相脱节,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难以深入和强化。经济法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专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以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这就要求经济法处处都渗透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和理念,处处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调整的利益关系涉及到多种利益关系时,应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最高位置,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来看待其他利益。所谓最高准则的“最高”,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层次最高;其二,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在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具有优先地位。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再认识
考察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济法的特殊意义,不难发现,经济法主旨之所以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的是弥补片面追求个人权利本位造成的缺陷和不足,消弭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以消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为了突出经济法在这一点上与民商法的不同,特别强调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客观上导致了过分强调经济法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却忽视利益冲突的解决的局面。
这些都是源于我们对于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认识的两个误区:
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存在一致性的事实;(2)混淆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在社会化过程中,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日益显现,而经济法又是专门调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这造成了个人难以正确理解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经济法对经济领域进行的调整,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准则,必然发生以某些个人利益为代价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个人就会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似乎是个人利益完全对立的,存在着互不相容、此消彼长的关系,一旦社会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对个人利益的必然损害。这实在是认识的一个误区。
本文在前面已经分析了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前者不能包容所有的个人利益,两者也不是相对应的关系,它们虽有相互冲突,但也有~致的一面。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庞德曾论证过这一问题,只不过他的例子不够准确,他举了“某人未经我同意而取走了我的表”这-N子,说“我对表的要求”也可以认为是与保障占有物的社会利益相一致的,当“我”起诉时“我的要求就作为保障占有物的社会利益而”。他的观点忽视了这种转化的条件:只有当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受侵害观象具有经济秩序或社会正义的普遍性和典型性的意义时,才可能化为社会利益。这正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产生机制,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最初只是作为个别利益,它们受侵害班象蚁订“ j经济帙序或社会正义的普遍性和典型性的意义时”,才会使得个别利益具有一般性,也就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