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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现代法部门,它对经济关系

2013-09-06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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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现代法部门,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立足于社会,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既不同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传统民法,也区别于以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法。三个法律部门之所以互相独立,在于它们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基石,而社会公共利益正是经济法的基石,存在独立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产生和存在的核心。对于这一社会公共利益本身,我们现有的研究理论似乎尚未能清晰认识,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地深入考察,更准确地界定其内涵。同时,由于现实利益冲突中,社会公共利益往往出现主体缺位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发生忽视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使得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实现,通过界定社会公共利益,才能结合现实的利益冲突,从而找到使其得以真正实现的出路。
  
  一、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属性
  
  虽然学界很多学者认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涉及不多,对其内涵理解也含糊不清,常将其与相关概念相混淆。澄清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延,从而区分不同的相关利益,是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必要和前提。
  一)何为“利益”
  如果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必然存在着与其并列的其他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这些利益在本质属性都是一种利益,它们只不过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标准所作出的分类。
  关于利益,大致存在着客观说、主观说、主客观统一说三类观点。主观说认为,利益是意识的属性,是人们对于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向。这种观点实际上把需要和利益与人的意识、意志相混淆,抹煞了需要的客观属性,也否认了利益的客观属性,这样使得利益成为不确定的现象,从而导致否认社会发展的客观性、必然性和规律性。 客观说认为,利益从形式到内在都是客观的东西,它是意识、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利益是人们同他人周围显示中能帮助他人作为一定地社会成员而生存、发展的对象和现象的客观关系的表现。”:该观点完全否定利益在形式上和内在上的客观性,忽视作为利益基础的需要,其本身包含的主观因素的属性对利益的直接影响。而主客观统一说则认为,利益是主观与客观环境相统一的东西。“利益具有客观的制约性,但它的体现始终是人。所以利益是客观东西和主观东西的统一。” 客观性和主观性在决定利益的属性上并非处于对等的位置,其中有一种观点就认为,利益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在形式上是主观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由于利益是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所以需要的性质直接影un着利益的性质,这正是认识利益属性的切入点。首先,不容置疑的作者简介:张文敏,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一点是,人的需要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纯粹主观的:其次,人的需要实际上一种有意识的能动的需要,它的实现需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来实现。可见,人的需要兼具主观性和客观性,其内容是客观的,形式却是主观的。因此,笔者认为,利益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这一观点更确切地描述了利益本身的属性,认为利益是指以一定的社会形式存在,用以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客观对象。
  二)4-7为‘社会公共利益”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法学界尚有争论。当代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此处相当于利益)相对应,提出了着名的社会利益学说,把社会利益理解为“包含在文明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 。有学者把社会公共利益视为“经济秩序”的代名词,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或指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是指“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经济秩序本身,妨碍这种经济秩序的事态就是直接违反公共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常被与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亦有不少学者认为两者之间是对应关系。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共同利益,与其相对应的是个别利益,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而个人利益则是群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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