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现代法部门,它对经济关系(4)
2013-09-06 01:12
导读:市场经济就要求保证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激励个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众多的企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公平参与竞争,从而到达到追求个人利益,增
市场经济就要求保证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激励个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众多的企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公平参与竞争,从而到达到追求个人利益,增JJu社会财富的目的。同时,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进行适度限制,但这最终是为保障个人利益得以更为有序地实现。调整这两种利益的机制的关系,恰好体现了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调整作用的相互关系,即以民商法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实现,主要调整涉及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关系,而以经济法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对市场经济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不能作出有效调整时,才发挥其作用,表现为民商法调整基础上的“二次性”法律调整。
另一个认识误区就是将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混淆。
由于国家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它比其他主体更适合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现实中,国家多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实施相关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利益与国家、国家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国家利益并不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有学者认为,从法律上说,国家自身利益只存在于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安全;二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利益:三是在民事法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利益。 还有学者甚至否定国家利益的存在,认为“国家不应当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一切国家利益都应当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以国家名义提出的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观点,无论是将国家利益明确界定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否定国家利益的存在,出发点都是为了将两者区分开来,尽力避免国家以国家利益代替社会公共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法学有必要正视社会公共利益,并设计新的法律制度用以平衡和协调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而立足社会整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的经济法也正是这样产生的。可见,社会公共利益正是从原先的被忽视到逐步受正视直至纳入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的调整。
四、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社会公共利益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我们需要探寻实现机制来弥补这种利益主体缺失的状况。
一)传统救济途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不足现代社会经济增长带来了许多负面影u 如公害、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消费者问题等等,这类行为的最大特征在于侵害利益的扩散性和被害主体的分散性, 单从个体而言,这种侵害可能并不严重,大多数人甚至并不能意识到。
由于单个个体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无力与侵害者抗衡,即使在耗爨高成本后依照法律诉讼获得保护,也只能得到极低赔偿。而侵害者因不需要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所需要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向社会转嫁了部分私人成本,获得了更大的利益,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上破称为“负外部性”,它的存在强化了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激励。
传统的个体诉讼对于这类规象明 缺乏有效规制,惟有尊崇太{l;Ij 6缸会经济法专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方能寻求到新的解决之道。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理念突破的体现通过突破传统程序的原告适格原则,扩大了具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资格的社会主体的范围,避免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者对司法介入的排斥,以有效维护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都可以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能够通过下列方式,依据经济法提起诉讼: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民众诉讼。赋予普通公众更多的诉讼权利,他们在宽泛的条件下就可以提起诉讼。当然,这种诉讼可以被限制在如垄断、环境污染和资源的滥用等严重损害或者威胁公益的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