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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两种法律系统耦合生成的多体组合复杂法

2013-09-06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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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两种法律系统耦合生成的多体组合复杂法律系统(Many—的经典法例。它是普通法系统财产制度创新的最高成就。
信托是普通法财产制度的分叉。它作为一种系统耦合型创新,表现在两个方面:双正义系统协同控制和双法系统协同控制。法学的分析范式,将其还原为物权、债权、双重财产权、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等单组分,不能较好地认识信托这种双重法律系统互补互控的整体法律控制机制创新。

  一、信托创新与协同正义系统
  正义是法系统的控制变量。信托是在经济社会环境变化时,传统社会控制系统对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反应。信托作为一种系统耦合型创新首先表现为对新的正义系统的追求。一一)新正义系统与正义4定理.“正义不完备律”与普通法正义。与人们的通常认识相反①,信托不是逃避法律,而是寻求另一个“规范体系”。因此,其背景不能归结为合法地规避法律的设计,而是寻求另一正义系统——衡平法体系。
这里涉及到正义系统的完备性问题。在一个正义系统中,如果正义是无矛盾的,则它就是不完备的;如果正义是完备的则它就是矛盾的。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正义不完备律”,或“正义冲突律”。
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时空条件下,普通法似乎是一个完备的正义系统。它企图通过程序的形式正义达到实质的正义,似乎实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完备的统一。然而,当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后,僵化的程序不能适合新的正义要求。程序正义实现的恰巧是实质的不正义,从而暴露出其不完备性。
“正义耦合律”与衡平正义。衡平法将普通法系统的法定所有权与道德系统的“公平”、“良心”结合起来,刷新了“正义”,重铸了英国的法制系统。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关于信托的产权安排,代表衡平正义的衡平法与代表严格形式正义的普通法的理解是不同的。从普通法的角度理解:(1)为了信托的设立目的,委托人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
一旦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与信托财产脱钩。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控制或者权益(除非他为自己保留了权益),他既不能作为委托人再从信托财产中受益(自益信托除外:如果他同时也是一位受益人,他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享有受益权),也不能控制受托人的行为。(2)受托管理人获得财产的所有权,成为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人,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利。至于是否执行委托人的托付,只是一个良心问题。(3)受益人对于该项财产未获得任何权利。正是由于以普通法正义为判据,受益人对于信托财产未获得任何法定权利,因此受益人不能从普通法获得任何救济。
也许不同意见认为,受益人应该从“契约”的角度获取诉权。勒内·达维德有一个重要的提醒:“我们不要忘记,在信托制度产生的那个时代,一般情况下,契约义务是不为普通法所承认的。”他及时地提示:“虽然在大部分场合,信托财产的成立从一项约定开始,而这项约定我们试图把它看成是契约性的,但信托财产仍然是同契约完全不同的范畴”[3](p.329)因此,受托人从普通法获得了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他有权保留和控制财产,可以对信托财产随意管理和处分。“对他的所有权限制不是法律上的而是道德上的”。[3](P.信托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性要求。
这种变化,在一些法律系统中是通过原有法律系统自身的结构功能变化实现的,而在英国是通过法制系统的分化完成的。严格冷酷的普通法的正义崇尚“程序”而不承认“良心”和“公平”。新分化出的衡平法系统将普通法系统与道德系统联系起来,用“公平”和“良心”的判据对普通法系统的“正义”进行了纠正。如果没有衡平法的存在,对于受托人滥用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是不存在任何制约的。但是,衡平法所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对法定所有权发挥制约作用,纠正普通法程序的冷酷僵化之偏。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信托制度告诉我们,一个不完备正义系统与另一个也许同样不完备的正义系统的耦合,能够建立起一个新的多体耦合的复杂正义系统。我们将其概括为“正义耦合律”和“正义复杂化律”。因此,只要存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耦合的规范体系,就可以实现信托要求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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