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两种法律系统耦合生成的多体组合复杂法(7)
2013-09-06 01:12
导读:认为,赖于识别信托的标志是受托人缺乏衡平法完全的所有权。信托的不同类型,包括推定(Constructive)和复归(Resulting)信托,可以用受托人的状态来概括。
认为,赖于识别信托的标志是受托人缺乏衡平法完全的所有权。信托的不同类型,包括推定(Constructive)和复归(Resulting)信托,可以用受托人的状态来概括。这一状态是以缺乏衡平法完全的所有权来区分的。
为了使其机理更加明确,同时给不同法系国家和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提供适用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提供方便,《国际信托公约》给出了信托的个具体特征:(1)信托财产构成一个单独的基金,并且,信托财产不是受托人自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置于受托人的名下,或者代表人的其他人的名下;(3)受托人拥有权力和职责,按照信托条款和法律施加于他的特殊义务,管理、使用或者处理信托财产;对此,受托人负有说明的义务。(4)委托人保留一定的权利和权力,以及委托人也有权利成为受益人的事实,并不一定与信托的存在相矛盾。①实际上,“法律调节机制”沟通了不同法系的学者对“信托”实质的理解。上述英国衡平法框架、《国际信托公约》定义、以及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都依赖于对信托的法律调节机制的描述,尽管不是十分清晰。
二)“同构异功”与信托功能扩展意大利比较法教授Maurizio Lupoi,在谈到衡平法(Equity)、普通法(Common Law)和制定法的关系时认为,信托法是一个在其规则的制定方面已经变得僵硬的专门化的和已不通用的(Archaic)领域[10],似乎值得商榷。起源于判例法的信托领域的规则是进化的,并且在适应现代社会方面显示出明显的创新灵活性。
“同构异功”与信托的广泛适用性。信托机制的建立,不仅使财产管理的功能增强,而且其控制功能增强。信托由于其财产管理和控制的功能特性,不仅被用于广泛的公益、私益领域,而且跨出了英国法、进入与之有血缘关系的美国法,渗透了大陆法系,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在结构相似的情况下,拓展出不同的功能。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应用于任何财产关系领域和广泛目的。
信托的信誉不是因为“它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转引自[9](p.1)信托功能的广泛适应性表现为,它可以在不与公共政策和法律相违背的情况下,应用于任何财产关系的领域,适用于多种公益和私益的目的。
对大陆法系中“财团法人制度”的替代功能。人们以信托方式设立的学校、医院等替代非赢利社团(Non—for—Profit—Corporation)。用监护信托替代法定代理(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在遗嘱信托中,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替代继承人直接取得遗产。投资信托成为商业信托中的重要方面。“控股信托”(Holding Trust)成为帝国主义时期资本控制的有力工具。信托方式(信托公司)经营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控制资本的手段,具有银行职能。不动产信托可以形成影响并操纵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巨大经济力量。信托方式也可用于法人清算和破产。[11](pp.78—.托拉斯——信托使用的极端形式(非法信托)。托拉斯的组织利用了信托机制。[5](PP..1353)利用信托(Trust)这种为特殊目的(土地遗赠的设计),人们去建立一种特殊的信托——托拉斯,即一个具有目标和权利,或倾向,去创造一个垄断、控制生产、干预交易或运输的过程,或固定和控制商品供应和价格的一个人的联合或组织因此。在涉及反垄断法的范围内,它不仅触犯了法律和公共政策,而且越出了合法的信托的范围。因此,就信托的目的合法性条件限制,它也就不成其为信托了。
在证券投资领域中创新与发展。如果说在信托功能扩展领域中,托拉斯物极必反走进了信托的否定域,那么,由于依赖“知识”而不是“资本”控制,使信托在证券投资领域中走出了一条与托拉斯截然不同的创新和发展之路——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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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孙宜府.离岸信托资料处理的法律分析与建构[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