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两种法律系统耦合生成的多体组合复杂法(4)
2013-09-06 01:12
导读:双重所有权互补。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所有权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不相容关系,而是互补关系。“衡平遵循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它是衡平规程的一个指
双重所有权互补。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所有权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不相容关系,而是互补关系。“衡平遵循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它是衡平规程的一个指导准则(Leading Maxim)。然而,它并不普遍使用,而是使普通法的许多例外得到救济。[5](p.485)根据术语,“衡平”采用和依从所有案件中那些可能被适用的法律规范的规范。“衡平”意味着在处理具有衡平性质的案件中,采用和依从法律规范所提供的推理(AnalogieS)。庞德指出,大法官并没有声称要改变法律。
根据法律规定,契约的处罚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条件不完备的受押人的财产是无条件的,受托人的法定所有权是完整和不可侵犯的。但是,在普通法的标准之外,还有更高层次的衡平法标准和善良标准,它们控制债权人、受押人、受托人对法定权利和权力的行使,并将大法官需履行的责任强加给债权人、受押人、受托人的良心,防止债权人要求获得损害程度的赔偿,强制受托人为信托人的利益持有、使用和管理受托财产。衡平法用此方法干涉了许多案例,顾全了法律的面子,但也因此而整个地改变了法律体系的实际运转。[7](p.双重所有权互控。产权安排是功能安排的制度实现,但二者不是等同的。信托的功能目标是通过转移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来实现信托的功能,确保财产转移、财产管理、违规救济的不失控。为了实现信托功能,在英国法系统中对信托财产作了3项产权设计。
委托人转移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为了信托的设立目的,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丧失法定所有权。
受托人获得所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受托管理人从而成为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者。它可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但是,不能享有财产的收益,甚至不能获得报酬。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受益人对于财产获得衡平法所有权。衡平法所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对法定所有权起制约作用,纠正普通法程序的严酷僵化之偏。
信托财产的封闭性保护。信托财产具有独立阻断效应:阻断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债权人的追索,形成了相对于三方的封闭性保护。、救济方式的多样化。对于受托人的不作为、违背衡平法施加的职责、违背对受益人承担的责任等“违反信托”的行为,受益人可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请求受托人赔偿信托财产损失;请求追回信托财产的财产性救济;对接收财产人提起诉讼;申请禁止受托人违反信托和继续违反信托的禁止令等。
尤其令人刮目相看的是,为了实现衡平正义的主导控制,信托本身竟然发展为一种信托救济方式。例如:推定信托和复归(结果)信托使信托成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区别于合同的合意要求;在慈善信托中,并没有固定的受益人,而由强制实施来达到信托的目的;为解决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失控问题(尤其是在离岸信托中),而衍生出的“保护人”的制度等。
生成与演化。衡平法是“信托之母”。衡平法的产生是英国法律制度发展中的“分叉”。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互补协同控制是普通法财产制度的多体系统复合过程。如果不从多体复合系统的角度来认识,很难理解信托制度。信托也是普通法财产制度的分叉。“用益”制度引起的“涨落”
打破了普通法财产制度的稳态结构。
大法官的干预放大了这一“涨落”。《1535年用益法》铸就了“用益(Use)”的亚稳态结构,也抑止了用益的发展。用益的复设(Use Upon a Use)将“涨落”推到了旧的财产制度的远离平衡态(Equilibrium State)。衡平法院对第二项用益权的承认,生成了一种新的财产稳态结构(Stable Stmcture)——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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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自身功能对环境的适应性,变异出了丰富的结构。信托在不同法律传统国家中的应用,演化出了不同的结构一功能模式。
三)信托机制的创新.静态关系的动态处理。从法律调控机制的角度考察,以前解决财产关系的法律都是静态的,在英国法中是使用对物权的技术解决的①。对物权要求世人负有不得干扰物权人财产权利的义务,因此,对物权也是消极的。信托将静态的物权转化为动态关系,并具有了积极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