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两种法律系统耦合生成的多体组合复杂法(5)
2013-09-06 01:12
导读:以前处理动态关系的法律都是积极的。它们使用了对人权的技术。信托的受益人请求权虽然具有债权的对人权性质,但是,由于受益人追踪信托财产的规则
以前处理动态关系的法律都是积极的。它们使用了对人权的技术。信托的受益人请求权虽然具有债权的对人权性质,但是,由于受益人追踪信托财产的规则,可以针对一般人,它又具有一些消极的性质。
三方关系的整体控制。传统的财产法律控制技术,不论是物权或债权,主要是解决两方关系的,或者说,把多方关系化为两方关系来处理。财产权作为物权中的对物权,与之对应的义务是由所有的人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的,将多方关系简化为两方关系进行处理。债权作为对人权,与之相应的义务是由特定人来承担的。都是处理两方法律关系的。
信托法律控制技术的创新之处,是直接设计出一种处理三方关系的整体控制技术。这一法律技术的创新的确解决了英国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难题:如何使财产受托人最大限度地,按照财产所有人的意愿为第三人的利益行为,同时防止失控。
在它物权的其他三种形式租赁、地役、担保之外,发展出了处理三方财产关系的一种整体控制技术。这一难题涉及在财产所有人对财产失控状况下的处理诉求。因此,信托不是民众规避法律的聪明,而是衡平法控制技术的智慧。因为如果法律愿意的话,不管是其控制盲区或语义信息失真②所产生的所有规避法律的行为,都可以因法律的发觉而得以纠正。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导致了动态财产关系法律调控中的“古典三角”机制的产生。“古典三角”机制的产生是法律的智慧。
从法律调控机制的角度来考察,在传统的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中,以财产两两交换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处理两主体关系。
信托产生了将多主体和多法律关系集成为一个系统的制度设计。事实证明,它尤为适合现代社会的间接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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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法系统协同控制。信托是衡平正义主导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耦合形成的财产协同控制机制。由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控制系统耦合协同控制,产生了一系列的新特征:
双重非完全所有权的互补。如果说受托人的法律所有权和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在其相应的法律系统(普通法系统和衡平法系统)中都是完整的,那么,当其耦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制度时,则二者都是非完全的。如果受托人的所有权是完全的,则受益人无受益权利;如果受益人的所有权是完全的,则受托人无管理权力。两个法律系统具有不同的功能。二者互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信托所有权系统。它体现了多体功能耦合协同控制系统的特征。
信托实施权。严格说来,将信托归结为传统的物权和债权中,都不能完全适合这种权利的性质。在信托中,受托人的普通法所有权是对物权或对世权;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则是对人权。
但是,受托人的普通法所有权具有物权的不完全性;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则兼有对受托人的债权的非完全积极性,或者说兼有债权及准物权的性质。二者协同耦合为信托的权利系统。我们将其归结为信托实施权,因为双重非完全所有权的耦合是为了实施信托设立的目的。信托实施权是一种整体性协同控制权,如果仅使用分析的方式则不能理解这种权力(利),例如:他物权解释的不完全。在英国法中“一个人的财产是由他全部的物权构成的,而不包括他的人权0 99[8](p.164)信托是与它物权的其他三种形式租赁、地役、担保并列的。但是,它又区别于该三种权利。它被归类于物权,但其中收益权的保障却又依赖于对人权。
信托不能归结为契约。契约是信托产生的一种形式,但是契约不等于信托。在英国法中,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当事人有意通过协议来确立可依法强制实施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必要的手续;意思自由;必须有约因,否则无效等。“必须有约因是英国法上的一个特点,这在别的法系里是见不到的。”“约因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制下必须既有权利又有义务。”[8](p.192)在信托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信赖”产生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往往不存在约因。在一个结构完整的古典信托中,委托人转移财产无对价,受托人管理财产无报酬,受益人取得利益无支付。因此,信托不能归结为一项契约,却往往被归结为一份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