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现代法部门,它对经济关系(5)
2013-09-06 01:12
导读:.集团诉讼代表人。现行民诉法中,集团诉讼代表人往往需要授权,而且也要求原告人数确定,当规模公害发生时,那一做到有效全面的救济,经济法应该
.集团诉讼代表人。现行民诉法中,集团诉讼代表人往往需要授权,而且也要求原告人数确定,当规模公害发生时,那一做到有效全面的救济,经济法应该赋予起诉代表人依据自己的判断为全体被害者的利益者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使被害者的范围和损害难以证明和计量,也不妨碍起诉代表人的这项诉讼权利,并且不需要授予诉讼进行权。
.专门机构诉讼。为阻止公共性的不正当行为,许多普通法系国家,以英国为典型代表,设立专门的机构接受个人检举,对破坏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代位诉讼。为有效维护公益,很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纷纷赋予法定的社会团体原告资格,如德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消费者团体、竞争者事业团体(即行业协会)可以针对不公平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代位诉讼,扩大了原告的范围,削弱了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劳动者、消费者、中小企业等社会弱者的力量,以抗衡作为侵害方的相对强势方,并将私人从费时、费力的诉讼中解脱出来,通过组织起来的社团,实现公益的有效救济。
诸多社会主体中,社会团体具有其特殊性质,被有些学者认为是经济法中最具特性的法律关系主体,从社团目的来看,它是为了克服市民社会危机与弥补市民法之不足;从社团功能来看,它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与防止政府失灵:从社团性质来看,社团作为非政府组织,它是社会利益即第三利益的代表 至于社会团体具有什么样的职责,应该是由相关法律直接作出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社会团体代表的只是一种团体利益,团体利益具有相当的狭隘性,不能与社会利益划上等号,毕竟在现实中,由社团所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都屡见不鲜,也有必要对社团进行一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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