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法理上提出“年龄权”概念存在比较严(4)
2013-09-14 01:13
导读:第三,刘文认为“年龄是一种身份;年龄是一种绝对权”等说法属于典型的臆造。所谓身份,指人的出身和社会地位或资格。现代汉语称身份者,一是指人
第三,刘文认为“年龄是一种身份;年龄是一种绝对权”等说法属于典型的臆造。所谓身份,指人的出身和社会地位或资格。现代汉语称身份者,一是指人的出身,二是指人在社会上或者法律上的地位,三是指受人尊重的地位和职务,与年龄并无直接的关系。在人类法律上使用身份这一概念,历史十分久远,几乎是从有法律起,就有身份的概念了。
正确理解身份这一法律概念,必须把握这样几个特征:
1)身份首先是一种社会地位,而不是年龄。
2)身份表现为某种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往往与年龄无关。例如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利益取决于血缘和伦理因素而与年龄因素无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辈分决定身份而不是年龄决定身份,这往往会导致年龄大的人服从年龄小的人的意见和决定,身份使然而不是年龄使然。
3)身份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离开社会关系则无身份。至于年龄,则必然与社会关系无关,也不处在社会关系之中。假设地球上只剩下一个人,他或者她固然有年龄,却毫无任何身份。所以,说年龄是一种身份,纯属毫无根据的臆造。
4)刘文一方面说年龄是人格、另一方面又说年龄是身份,而人格和身份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刘文在这里违背了
逻辑学上的同一律,属于毫无逻辑可言的思维混乱。而所谓“年龄是一种绝对权”的说法,更是不合逻辑。在法理上。所谓绝对权,是一个与相对权对应的概念,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可是,一个自然人年龄的增长,本身是与任何人毫无瓜葛的,或者说是不可能有任何社会互动的。年龄从来都是自然现象而不是一个社会现象,怎么可能出现关于年龄的“义务人”呢?刘文如此随意跳跃思维、生造词句,又怎么可能不是荒诞不羁的主观臆造呢?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总之,法律和法学都是一种在严谨的、科学的逻辑思维之后的人类精神成果的体现。法律的调整对象只能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只能是人的行为。法律永远无力也不可能以年龄、时间或者客观物质本身作为其调整对象。法律制度虽然以一种最强烈的方式集中而突出地表现它对社会成员行为的支配和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法律对客观事实的产生和演变却无能为力,即使是再强大再神奇的力量也不能改变时间,也不能“改变年龄”。而这一点恰恰是刘文所没有考虑到的人类基本常识,正因为如此,其在概念设置上的臆造和论证上的错误就不可避免,同时在逻辑和法理上的悖逆也就同样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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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彤海.年龄权的法律盲区[J].中国律师,2007,(12).
[2]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精粹本[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
[3]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M].北京:上海辞书出版社,l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