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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基于(3)

2013-09-22 01:15
导读:通过对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如果根据现有解释对村民从自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里采挖和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幼苗的行为进行定罪,显然足有

  
  通过对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如果根据现有解释对村民从自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里采挖和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幼苗的行为进行定罪,显然足有点过分了。将集体所有的植物纳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范围并没有错;但是,国家一旦将集体所有的林木纳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范围,就意味着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了集体所有的林木,该受到保护的珍贵树木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在国家并未征收该珍贵树木、并设立重点保护标志的情况下,其是否已经成为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树木?这是值得探究的。
  
  二、行业性关键术语的法律解释与林业法的实施
  林业法的关键术语巾,有不少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的术语。因此,林业法解释具有浓厚的行业特征。结合行业管理的特点对林业法的关键术语做出适应行业管理特殊需要的解释,有利于林业法的正确实施。不同行业法律的行业管理特点,可能会导致x,/同一解释对象的基于行业特殊需要的不同解释。对土地类型的行业解释就存在这一问题。例如,“经济林”林地属于林地还是园地,历来在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之间存在很大分歧。但是,对园地与林地的不同行政解释的适用,直接影响到对某些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判定。
  
  例如,某开发区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成片开发某村土地,其中涉及一块山地梨园。在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这块梨园被界定为“园地”;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又被界定为经济林地。我国法律对于林地征占用实施严格的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都明确规定征用林地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违反法定审批程序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征占用经济林“园地”需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对于开发区占用梨园进行开发的行为,是否属于林业行政违法,取决于对园地与林地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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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土地规划的权限划分这一角度来看,某开发区已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而且这块梨园在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中属于“园地”,“园地”的征占用是不需要经过林业部门的前置审核的。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类土地利用的总规划,林地的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效力高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当两个规划的地类划分产生矛盾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7年,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土地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业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园地和林地列为同级地类,并进行单独分类。
  
  但是,仔细考察《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文本就会发现,“园地”这一对本案至关重要的法律术语根本就不存在。《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没有“园地”这一地类。而《森林法》第4条明确规定,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属于经济林。“园地”是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确定的国家标准,属于技术规范,而且,该技术规范并未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认可,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从法律效力上看,《森林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森林法》相矛盾时,应当适用《森林法》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的山地梨园是以生产梨为目的的,这片梨园当然属于森林法意义上的经济林地。在改变土地用途时,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从不同行业对园地与林地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解释来看,我国的行政解释明显带有行业特征。明显与《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的规定相左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国家标准发布,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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