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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基于(4)

2013-09-22 01:15
导读:三、综合性关键术语的法律解释与林业法的实施 林业法属于林业行业法律,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部门法的规范。林业法的关键术语中,有不少综合性很

  
  三、综合性关键术语的法律解释与林业法的实施
  林业法属于林业行业法律,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部门法的规范。林业法的关键术语中,有不少综合性很强的术语。因此,林业法解释也具有综合性。通过林业法解释实现不同部门法之问的沟通,对林业法的正确实施也是至关重要的。
  
  不同的部门法有着各自的立法目的,对同一解释对象会做出不同的规定。例如,对森林、林木、林地、森林资源等综合性关键术语的解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如何解释这些术语,直接决定着林权的具体内容和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在我国森林法上,既有“森林”的概念,也有“森林资源”的概念,还将森林、林木、林地三个概念并列于同一个位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概念的混乱。如果单从法律的名称上来看,《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显然使用的是“森林”这一概念;但是,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文来看,法律名称中所指的“森林”,实际上和“森林资源”的内涵与外延基本一致,即森林资源可以等同于森林。
  
  导致法律概念混乱的,主要源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这一规定将“森林”包含在“森林资源”概念中。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定义的“森林资源”概念,可以看做生态学意义上的“森林生态系统”,与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概念相吻合,即生态系统是“在一定空间范围内,植物、动物、真菌、微生物群落与其非生命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动态复合体”,森林生态系统是“具有一定郁闭度的、乔木为其外貌特征的生态系统”。但是,结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全部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的森林法其实是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法,而并不是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法。尽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定义的“森林资源”概念中包括了森林中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和微生物,但是,有关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的保护,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却找不到具体规定。那么,森林立法中规定“森林资源”这一概念的本意是什么呢?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对“森林资源”这一概念,需要运用生态学的方法进行解释。根据生态学原理,“森林资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森林资源各要素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在森林生态系统中,森林、林木、林地是相互联系的整体。
  森林以林木为基础,森林、林木也无法离开林地而存在。因此,森林、林木、林地i者之间彼此关联,互为存在的条件。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森林、林木、林地作为物权的客体,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森林属于集合物,是林木和林地的集合;林木被包含存森林当中,是森林的组成部分;(2)林木生长于土地之上,是土地的附着物,森林其实就是林地,而林地是土地的一个具体类型,其用途只能用于林业生产;(3)微生物属于林地或者林木的衍生物,不能独立存在;(4)非人工种植的林木当然属于野生植物,而野生植物还包括林木以外的天然生长的植物;(5)野生动物的生存依托于森林生态系统,但其生长、繁殖、柄息是土地权利人所无法控制的,难以成为某一特定的林地权利人的财产;当其被控制时,已经不再属于森林资源要素和森林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而成为了人力控制下的其他意义上的动物,如动物园的观赏动物、马戏团的表演动物、实验室的实验动物、养殖场的驯养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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