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基于(6)
2013-09-22 01:15
导读:目前,我国正在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确立农民的林权主体地位,使农民成为《物权法》意义上的林权主体。这一改革,是“按照林业的特点和农民
目前,我国正在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确立农民的林权主体地位,使农民成为《物权法》意义上的林权主体。这一改革,是“按照林业的特点和农民的要求,把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到实处。通过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平等落实到户,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落实了农民的林权主体地位以后,我国将继续从五个方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一是改革森林经营管理制度,落实经营主体对林木的处置权,特别要探索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新模式、新举措,实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度,依法保障林农平等获得采伐的权利;二是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建立林木流转交易市场,健全林木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制度,采取措施防止林农失山失地的情况发生;三是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学习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林业保险经验,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中国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四是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分类补偿办法,同时拓展多渠道补偿的途径;五是扶持农民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推进林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_6 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政府将转变职能,改革森林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制度,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进一步保障农民林权的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以后,存广大的农村地区将实现“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改革目标,农民的林权将得到全面保障。
但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使用了“集体林权”这个概念。“集体林权”究竟是谁的林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还是实行集体所有制的林地上的全部林权的总和?按照官方的解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按照林业的特点和农民的要求,把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到实处。通过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平等落实到户,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很容易被理解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和对集体所有由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总合。换句话说,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来看,“集体林权”实际上指的是实行集体所有制的农村地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各种物权形式,包括了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林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林权。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我们需要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对“集体林权”这一概念进行解释。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两种不同的物权主体。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看,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才能被称为“集体林杈”。农民个人所享有的林权,属于个人的林权,而不能被称为集体林权。从所有制的角度来看,集体林权属于公有制语境下的产物,个人林权属于私有制语境下的产物。农民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获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是从森林、林木、林地的集体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已经成为了农民个人所独立享有的林权,不冉属于集体林权的范畴。
在我国农村,集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集体林权应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依照《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南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按照这一规定,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