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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基于(7)

2013-09-22 01:15
导读: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实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林业生产。农民依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实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林业生产。农民依法获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从集体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即集体林权当中的使用权。但是,《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个人的林权。个人林权与集体林权的关系,在物权法上应当是一种平等关系,集体和个人都是《物权法》上的林权主体。因此,不能将农民的个人林权理解为集体林权的延伸,更不能将农民的个人林权理解为集体林权的一部分。农业可持续贸易的国际法律实践讨究与我国的应对
  
  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通过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平等落实到户”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丧失了对集体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丧失了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集体林权的内容已经所剩无几,实际上已经成为所有制意义上的象征性权利。但是,由于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个人林权是从集体林权中派生出来的,并受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约,因此,农民的个人林权始终无法脱离集体林权而独立存在。在这个意义上,仍然可以将农民的个人林权纳入集体林权制度体系当中。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方向探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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