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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法律制度与经济体制具有高度相关性,现(5)

2013-09-28 01:07
导读:持债权说的学者从土地承包权的产生与实际运行出发,认为土地承包经营仍然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其理由包括:土地承包权是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而取得

  持债权说的学者从土地承包权的产生与实际运行出发,认为土地承包经营仍然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其理由包括:土地承包权是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而取得,土地承包权保有要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和转让等受到来自集体组织和政府的限制等。mw尽管债权说有现实的法律关系依据,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了农地承包关系的不稳定,债权说已经为大多数学者所遗弃。从制度变迁的动态角度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由债权性质向物权性质演进趋势,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从四荒地的拍卖开始,土地允许集体以外的人来承包,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郊区和沿海地区,家庭承包的土地也纷纷向外来人口出租,这样土地承包权的义务主体从特定行为人扩大到除了承包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具备对世权特征;其次,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理的权利,农民对土地直接利用、控制的权利不断增强;再次,土地承包期在不断延长,土地调整的幅度和频率在逐步减少,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超出债法上租赁的20 年最长期限。mx物权说是目前取得较为一致的学说,为学术界、实务界和广大农民所接受,但是目前的研究并未将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理论与中国农村现有的实践做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具有压倒性说服力的理论。
  债权说为政府公权力侵蚀农地法律制度留下了空间,甚至使与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明显相抵触的分割农民土地权益行为合法化,my而物权说为了确保农民土地权利的直接排他性,主张排除公权力对农地的影响。
  减少政府干预,弱化政府功能,是二者共同主张,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时代发展的总趋势是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不是有些学者所主张的小政府,二元结构转型与政府职能的扩大也是分不开的。尽管人们对政府干预经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抨击,几乎每一个人都偏好于政府甚过无政府状态。道格拉斯诺思指出,产权理论与国家理论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mz这就是着名的诺思悖论。为什么某些统治者在有效的产权必定会增加其总收入时会选择一组无效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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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竞争性约束(被竞争者取而代之的威胁) 和交易成本约束(有效的规则可能需要更高的税收成本以至于统治者的税收会降低)构 成了无效规则存在的根源。速水佑次郎教授指出,一个国家越发达,信息越不完全,支持市场的制度(如产权保护) 也越不完善。在这样的国家里,市场失败既普遍又严重,因此需要有强力的政府行为来纠正。然而,在不发达国家,政府失败比市场失败更严重的可能更大,认识到这种可能性,选择一个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最优的市场和政府结合方式是发展设计中最根本的。m{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重要论断《, 物权法》(草案)随之也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为今后中国农地法律制度变迁指明了方向,确保国家、集体与农民在土地关系上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应成为当前农地法律制度创新的主题。
  首先,严格界定政府农地管理职能,制定农地分区法,是二元结构转型的必然要求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市场与政府分工是很明确的。政府生产公共物品可以克服因外部而导致的供给不足,比私人生产更有效。农地法律政府是公共物品,在二元结构转型阶段,制度供给者由中央政府担任的理由在于,中国的中央政府相对于其他利益团体在政治力量及资源配置权利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并且中央政府为追求一定的政治和经济目标也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经济增长。m|农地法律制度创新实际上是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相互博弈过程,如果没有政府的主动参与,权利界定必然向强势利益集团倾斜,会使农民成为制度创新的受损者。只有打破旧体制既得利益集团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作用,才会出现制度优化。例如,日本二战后的土地改革是在同朝鲜有冲突的危机条件下进行的,在中国台湾地区,土地改革是由刚被逐出中国大陆,同海岛上土生土长的地主利益相左的国民党政府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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