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制度与经济体制具有高度相关性,现(7)
2013-09-28 01:07
导读:随着农二元结构转型,总有状态必须打破。 家庭承包制之后,农地制度变迁的趋势是逐步增强农民的土地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是规范农村集体经
随着农二元结构转型,总有状态必须打破。
家庭承包制之后,农地制度变迁的趋势是逐步增强农民的土地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经济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农地法律制度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然而《, 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可能解决农地法律制度建设中的所有问题,随着二元结构转型必然要求其修订完善。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土地是农民维持生计和获得收入的唯一来源,这时农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较为重要;而在城乡统筹发展时期,农民的主要生存依赖不再是土地,农地权益要求可以分割、流转和交易,处分权变得越来越重要。《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入股和买卖仍然加以限制。立法者是担心抵押、买卖和入股会使农民失去承包经营的土地,危及农民的生存保障。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农户作为经济人,在作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性流转时是十分慎重的,只有在其生存保障已基本解决后,才会作出上述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的重点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将土地处分权归还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人既可以自己实际占有、经营、使用土地,进行农业开发和利用;也可以依法对农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入股、设定抵押权仍全买卖。政府稳定农村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目的可以通过赋予农民集体内成员一定的优先权,而不是直接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剥夺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