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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12—1931年荆江地区的减灾机构与法规
减灾机构是现代社会组织减灾工作、制订实施减灾措施的主体,减灾法规是对减灾工作的法制管理。二者都是现代减灾体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1912—1931年政府在机构设置上始终把民政司和民政厅作为必设机构,兼管防灾备荒事项,并且还出现过专职化的减灾机构。减灾法规在类别与内容涵盖方面与古代社会相比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这些都反映了民国时期减灾体制向现代化嬗变的轨迹。但由于减灾机构的频繁变更,大部分的减灾法规未能得到落实,致使荆江地区的减灾措施执行不力,减灾工作收效有限。
1、减灾机构
民国以前,没有专职的救灾机构,也更谈不上有专职或常设的防灾备荒机构。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了资产阶级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其机构设置也逐渐反映出近代化的色彩及时代特征。1912年5月成立农林部,下设山林司主管全国林业行政事务。山林司与清代的劝业所不同,它是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置的专职化林业机构。1912年8月成立内政部,掌管赈恤、救济、慈善及卫生事宜,具体的救灾工作由内务部的民政司掌管。[93]1921年5月内政部公布了《全国防灾经济委员会章程》,此委员会下设六股,除总务股外,还有农林股、工程股、粮食股、移殖股、劳工股。农林股掌管农田水利、森林及农业改良事项;工程股掌管河流工程、道路工程事项;粮食股掌管粮食储备和调节事项;移殖股掌管移民及开垦事项;劳工股掌管工业、职业劳动者的救助或保护事项。[94]可见全国防灾委员会是一个比较健全的专职防灾备荒机构,但是后来随着北洋政府政权的变更销声匿迹。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对政府行政机构进行了广泛的改革,政府机构趋向于职责分明、分工精细的科层化设置,减灾机构继续向专职化趋势发展。1928年11月设立卫生部,这是我国中央政府设立的第一个专职化卫生防疫机构。由专职化的防灾机构代替依据个人的能力和兴趣进行减灾防灾的行政官员、家族承负减灾防灾工作,这是减灾事业由传统向近代过渡的重要条件。民国中前期的专职化减灾机构设置具备近代化减灾的特征。 中国大学排名
减灾机构虽趋向于专职化,但其变更却极为频繁。国民政府管理全国民政事物的机构主要为内政部。1928年4月,内政部下设之民政司兼管赈灾救贫事项;土地司兼管水利调查测绘及水源水道保护修浚、水灾防御及救济等事项;卫生司负责传染病地方病预防、车船检疫等事项。[95]12月,原卫生司裁减另立卫生部,属隶国民政府行政院。1931年卫生部又并入内政部的卫生署。1931年6月27日在修正公布的《内政部各司分科规则》中规定,由民政司第四科掌管贫民救济、防灾备荒、地方粮食管理、地方筹募赈捐审复、游民教养事项。[96]负责减灾防灾的机构变动频繁。从这些纷乱的机构变动中,我们还可以看出负责救灾与减灾防灾的机构也并不是泾渭分明,如上所述,1928年民政司只负责赈灾救贫等事项,而1931年又负责减灾防灾事项,可见其机构设置的科层化还不完善。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前期,县政府没有专门的民政机构,有关防灾备荒事项由公安局、建设局分别掌管。到1939年国民政府为进一步强化地方制度,实行“新县制”,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始于县政府机构内设民政科。[97]因此,1931年以前机构设置的科层化并没有渗透到基层组织。此外,还应当指出的是,1927—1931年国民政府虽然在个别减灾防灾事项上出现了专职化机构,但总的来说还没有建立职能比较健全的专职化防灾备荒机构。
荆江地区9县其中有7县属于湖北省,因此湖北省的有关防灾备荒机构设置对于荆江地区的减灾防灾有重大作用。然而湖北省的防灾备荒机构的变动比之于国民政府更为频繁。试以掌管水利与林业的机构为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