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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禁与救荒的分析研究(2)

2013-08-14 01:04
导读:如果说农民过多地出卖粮食是事出有因,是社会各方面因素促成的结果;那么粮商对湖南境内粮食缺乏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儒家的重义轻利观念显然不

如果说农民过多地出卖粮食是事出有因,是社会各方面因素促成的结果;那么粮商对湖南境内粮食缺乏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儒家的“重义轻利”观念显然不能约束商人的行为。他们唯利是图,即使在民食维艰的年份,若外地价高而本地价低,便想方设法收购粮食卖到外地。奸商大量贩运粮食至他省,严重影响到米源地湖南救荒的情况屡见不鲜。乾隆十七年(1752)三月,湖南水灾,布政使周人冀在奏报湖南雨水粮价一折中称:“至米粮价值,去冬最高之处仅一两五、六钱,自正月以来,因邻省商贩搬运日多,渐次增长”。[55]乾隆三十年(1765),刚出任湖南巡抚的冯钤对“湖南素称产米之区,何致粮价腾贵”的情况深感疑惑,便沿途调查,结果是“询据各州县,佥称四、五月因外省商贩搬运过多”。[56]
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粮商从事谷米贸易是正当合理的,但从灾荒前后的具体情形来看,这种做法损害了灾民利益,妨害了救灾活动的开展。因为粮商仅仅是从市场供求角度来考虑谷米贸易,而灾荒造成的粮荒却不是仅用市场供求规律就能够解决的。何况粮商的这种行为更能加剧饥荒程度:一方面粮食大量外流,粮价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灾荒造成灾民的购买力下降。因此,政府在灾荒乏粮时禁止粮食外流,保证谷米以平价销售给灾民,这种非市场性手段,作为一种短期政策,作为灾时稳定市场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必要的。因为,灾荒造成市场秩序出现大混乱,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已不复存在,在这种市场经济规律失灵的特殊情况下,在本地区采取一系列稳定市场的紧急措施,即使实行的主要是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也是合情合理的。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依靠行政手段,才能逐渐稳定粮食市场,增加本地市场上的粮食流通量,缓解供求矛盾,以最快的速度重建市场秩序。当然,市场的调节,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生命力,它促进了粮食市场的繁荣,也同样保障了各地的粮食供应。但是,在人口众多、农业生产力低下、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异常脆弱、政府对经济的控制相当软弱的情况下,要把粮食这样一种事关国计民生大局的重要物资,完全交付给发育并不十分健全的市场去支配,势必会使市场失却对粮食流通的正常调节功能,同样造成粮食供应的危机。就此而论,政府实行米禁的做法无可厚非。这正体现了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赈济功能。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民国十七年(1928),湖南秋粮失收,荒象渐成,政府为防止次年出现饥荒,提前封关,在岳阳、醴陵等出口要道查禁谷米出口。至八月份,报灾电文纷至沓来,省政府厉行米禁,将原设米捐局改为米禁处,封闭全省谷米出口关隘。民国十八年(1929)仅从长沙关运出谷米156051石,相当于最高年份的6.7%,是湖南谷米低输出额的年份之一。[57]大量谷米保留在内部消费,从而渡过此年饥荒,湖南并未出现大规模的抢米风潮和饥民暴动。民国二十年(1931),“因南华澧安一带”,国共交战,粮食损失甚巨,需要大宗谷米接济,“其它各县亦纷纷来省采办谷米,以致谷米价格暴涨”。八月,湖南又发生大水,“滨湖诸县,颗粒无收,除谷米一项出口,严加禁止外,凡杂粮所属之红薯、蚕豆、麦子、膏粱、玉蜀黍等,皆一并禁运”。粮食禁运之后,粮价开始低落,次年四月“蚕豆、麦子之类,逐渐登场,民食无缺”。[58]在实践中,米禁也被证实为一种缓解饥荒、切实可行的办法。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平粜在赈灾中的重要作用。经过灾荒的摧残,灾民的抗灾御灾能力大幅度下降,小有积蓄的农民即使能度过饥荒,也几近破产。民国二十年(1931),湖南大水,据一位随湖南省主席何键巡视灾区的人报道,有的灾民为苟延残喘,“将价值百元一头之牛以数元售去,又有将棉絮出售以换取食物者”。[59]又据湖南省民政厅呈内政部电文,湘东各县灾民因灾迫售田产房地,所在多有。[60]灾民被迫出卖生产资料,必定会影响来年的生产。国民政府铁道部业务司商务科在《粤汉铁路株韶段经济调查报告书》中就表示过这种担忧:“农民每遇灾歉之年,但顾目前救急,不惜将牛只贱卖于屠户,迨东作既兴,则又感牛只缺乏。湖南谷米素丰,但以历年灾变叠乘,牛只逐渐减少,影响农事甚巨”。[61]每当灾荒过后整个社会元气大伤。平价售米,无疑适应了灾民低下的购买力,有利于灾民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平粜还能收回部分钱款循环使用,也能适当减少无偿赈济时冒领、多领等滥赈现象。基于此,有人称赞“自古救荒之法莫善于平粜”。[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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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平粜与米禁和禁遏籴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民国时期郎擎霄认为举办平粜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禁闭籴:
“尝见曩者省县官司各专其民,擅造闭籴之令。一省饥则邻省为之闭籴,一县饥,则邻县为之闭籴。愚按春秋之时,诸侯窃地专封,固不以天下同胞为念,同盟之国,尚有恤患分灾之义,秦饥晋闭之籴,春秋诛之。况今全国一家,尔我同胞,乃各私其民,遇灾不相恤,坐视不救,岂吾人类忍为之耶?万一吾境亦饥,又将籴之谁乎?是欲济吾民而反病吾民也,谓宜重为之禁。今后灾伤去处,邻界省县勿则闭籴”。[63]
郎擎霄认为米禁的弊端在于“各私其民,遇灾不相恤,坐视不救”,旨在劝告人们不要闭籴,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对于禁闭籴是举办平粜的前提条件的理由,他只字未提,未能展开深入的分析。其实他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平粜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粮食,平粜价与市场价形成剪刀差,受价值规律的调节,各地商贩就会争先恐后涌入购买平价粮食运往别处高价转卖,造成本地粮食大量外流,并不利于赈灾救灾。宋朝董煟批评平粜之弊在于“近上户人频买兴贩”,[64]即离粜市较近的有钱人多次购买平价米后高价贩卖。明朝万历年间周孔教也认为,实行平粜,储备粮食的富户必定会偷运粮食出境,“米产吾境,与上户必闭粜矣,上户非真闭籴也,远商一至,牙侩为之指引,则阴籴与之”,放任谷米外流,平粜则达不到赈灾的预期效果,“以故远商可籴,而士民缺食,欲利小民,反害之也”。[65]因此,有人认为米禁是平粜的前提条件。清朝杨景仁说:“平粜之先声,大抵商之不通也”,[66]实施米禁为举办平粜保驾护航。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亦将二者合称为“平价阻禁”。[67]这种认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运用中都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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