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研究(6)
2013-06-19 01:04
导读:(二)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 1. 自愿性披露数量不足 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自愿性披露日益成为上市公司展示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而我
(二)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
1. 自愿性披露数量不足
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自愿性披露日益成为上市公司展示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而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就相形见绌了。王惠芳,原改省通过对200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524家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统计分析,(1)有289家公司对“新年度的经营计划”进行了自愿披露,占深市公司总家数的55%,但繁简程度不一,披露水平参差不齐。 (2)只有4家(包括3家ST公司和1家严重预亏公司)公司自愿披露了“新年度盈利预测”信息,占公司总家数的比例不到1%,其余520家公司都未自愿披露此项信息。(3)有35家公司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高管激励”信息内容进行了额外的自愿披露。
2. 自愿性披露项目较为单一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数量不多,而我国企业对于自愿性披露相对保守,公司往往通过董事会报告以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来披露关于公司战略方面的信息,在不多的披露内容中又以新年度经营计划,对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等为主,多数是一些定性﹑外围的信息,回避了关于上市公司核心﹑关键﹑定量的信息,削弱了自愿性信息的披露质量。
2.1 关于社会责任的披露
根据我国学者统计分析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年报后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对于人力资源,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方面自愿性披露的意愿较低,这反映了我国公司对于环保信息和社会责任的重视度不够,此外我国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环保监测力度不强。
2.2 关于盈利预测
另一个披露较少的项目为盈利预测,即使有也只是一般定性描述,很少有定量预测。我国证券法规对于盈利预测的规定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1994年我国出台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这是首次对盈利预测的编制和披露做出明确强制规定的文件。上市公司必须在招股上市时在招股
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盈利预测,但在公司上市后,年度报告中是否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则取决于自愿。在2001年,盈利预测转变为自愿性披露的项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首次明确核准制新股发行需要报审的材料目录,盈利预测可以不用提供,同样,对增发和配股公司盈利预测也作同样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也规定公司可以编制并披露新年度的盈利预测,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发表意见。这表示,从2001年开始,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改为纯粹自愿的性质。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我国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也随着证券监管政策的不同而发生很大的变化。2001年开始随着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对其盈利预测信息进行披露,各年度披露盈利预测的公司数量的比率急剧下降。李桂荣,朱丽敏(2005)研究发现,
表7-1 2001年-2004年IPO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统计表
项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IPO上市公司数量
42
66
66
97
披露盈利预测数量
30
18
5
2
披露比例(%)
71.43
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