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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WTO关于金融服务业的定义及条款
金融服务被定义为“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向一个金融实体提供的任何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1.WTO与金融服务贸易协议。1997年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有约7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并达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各缔约方同意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金融业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
2.WTO与中国金融业的机遇。中国金融业长期处于高度的政策壁垒下,对于加入WTO后高度的市场竞争形势需要有个适应过程。中国许多银行业人士,对于对外开放银行业务反应强烈,认为在五年内彻底开放银行业,时间是十分急迫的。世界银行一位对中国银行业素有研究的专家指出,大约需要十年,中国银行业才能做好准备。
其实,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开放,中国一直在加紧进行,这包括对国内银行体系的改革。在金融对外开放方面,中国向WTO提交了服务贸易减让表草案。其中有关银行和保险业的开放承诺包括: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沿海的13个城市内,以下述五种方式来华投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中国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1)所有以上银行只能经营外汇业务;(2)上述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有关外国银行和中外合资合作银行的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3)外国投资者应是在中国已经有三年常驻办事处的金融机构,且申请在华投资前外国银行总资产应不少于l00亿美元,并在本国具有良好信誉;(4)以上五种金融机构至少需雇佣一名中国籍职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且该金融机构中的高级职员近期内不能在其他经济组织中任要职;(5)以上五种金融机构需经中国银行或其分行批准任命一名常务注册会计。
1996年12月,中国批准美国花旗银行等4家外资银行在上海设立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l998年深圳成为第二个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同时,上海继1989年深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后,在浦东正式开展离岸金融服务,这是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一个重要举措。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也将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地域限制,从现在的上海、北京、天津、深圳等23个城市扩大到所有中心城市,同时正式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东京银行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