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与期货法制创新(4)
2017-08-25 02:24
导读:为完善期货品种上市体制和上市方式,鉴戒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的期货品种上市决策制度: 1、出于过渡考虑,先专门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
为完善期货品种上市体制和上市方式,鉴戒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的期货品种上市决策制度:
1、出于过渡考虑,先专门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其成员由证监会、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等部委代表及行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以投票方式审批交易所提交的申请,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对拟上市品种进行论证和审批,写出书面反馈意见。如未获通过,应在书面反馈意见中说明不批准原因。需要声明的是,这一做法只是权宜之计。笔者以为,面对迫切发展期货市场的新形势,期货监管层保持适度的宽松是宏观规制高水平的体现。
2、试行品种上市由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可以预见,市场化将成为未来期货市场长期发展的潮流,交易品种的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应由市场决定而非政府判定。建议授权交易所并由交易所通过在内部设立新品种委员会,负责开发对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需求强烈且具有投资价值的期货品种,设计科学的标准合约,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品种的发展潜力作出公道的猜测,报经证监会核准后即可上市交易。我们没有必要担心实行期货品种核准制后,品种过多过滥的会再度重演,究竟期货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已非90年代初期可比,加上出于形象、效益的考虑,交易所没有理由不谨慎从事。建议参照我国股票市场的做法,在《条例》中增加一条:国务院证券监视治理机构设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21依法审核交易所品种上市申请。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视治理机构的专业职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品种上市申请进行表决,要求经三分之二以上尽对多数方能通过,并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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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货经纪公司组织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
期货经纪公司作为期货市场最具创新意识、最具活力的重要市场参与者,走过了十年的风雨历程,曾经经历了无序与治理整顿两个阶段。当期货市场新一轮勃兴机遇来临时,能否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特色的期货公司组织治理模式,是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盛衰兴败的重要保证。22的组织治理模式有助于进步期货经纪业的整体素质和治理水平,良好的业务服务是期货公司治理的永恒主题。由于受组织制度和业务范围的束缚,期货经纪公司在资本市场迅猛发展的浪潮中相对显得裹足不前,与期货市场宏观基本面回热的背景极不相当,急需改善:
(一)鉴戒证券公司的组织模式,建立期货公司新型组织形式。
1、实行分类治理。在考察期货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无形资产、交易活跃程度、持续经营状况、规则遵守情况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探索综合类期货公司与经纪类期货公司的分类治理。加快期货经营机构的结构调整,形成以少量规模大的综合类公司为骨干,以经纪类期货公司为补充的稳定结构。23当前我国期货公司的实力很难适应今后期货业的发展需要。据统计,在全国近200家期货经纪公司中,8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恰好达到《条例》规定的3000万元的下限。因此,在考虑综合类公司的设立标准时,建议规定如下: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②主要治理职员和业务职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③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④有健全的治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分离的分业治理体系;⑤、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至于经纪类公司最低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下限。此外要求:①期货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和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字样;②为维护交易安全,经纪类期货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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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增资扩股,吞并重组,为提升期货公司的整体实力创造法制条件。根据保险、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其资金运用不得投资于实业,其中当然也包括期货行业。24此外,《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办法》禁止外资参股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25一定程度限制了期货经纪公司筹资渠道,不利于改善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的弊端。中国进世使我们清醒熟悉到我国市场法律特别是商事法存在着与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按国际认同的全球经济规则运作,摒弃分歧时宜的“中国特色”。为壮大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实力,建议:①尽快出台《证券公司治理办法》和《保险公司治理办法》,答应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控股团体的形式参与期货业;②答应符合条件的外资适当时间参股期货公司,但持股比例不超过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