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性缺陷及其制度创(2)
2017-08-26 06:53
导读:据我国人民银行2003年3月的调查,截至2002年底,我国共建立担保机构848家,主要有政策性、互助性和贸易性担保机构三种类型。2002年末,我国担保机构可
据我国人民银行2003年3月的调查,截至2002年底,我国共建立担保机构848家,主要有政策性、互助性和贸易性担保机构三种类型。2002年末,我国担保机构可运用的担保资金总额为242亿元,其中注册资金为184亿元。2002年共为28717家中小企业提供了51983笔贷款担保服务,累计担保金额598.2亿元[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遍布全国30个省、区、市的200个地、市、州、盟,其中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初步形成了省(区)、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2]。可以说我国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行业规模,并且呈现出三种趋势,即:资金来源多元化,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出现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苗头(吕微,200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发展,对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和解决其信贷缺口题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担保体系的总体运行效果不佳。从2001年进进试点范围的200多家担保机构的运作情况来看,固然已筹集担保资金约100亿元,可为中小企业提供500亿元至800亿元的担保支持,但迄今为止仅担保了不到100亿元。2002年,整个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和担保贷款之比不足1:2.5。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由初期的三种(第一、二、三种)增为四种组建模式。第一种方式:社会化组建,市场公然操纵。这种方式是以企业、个人出资为主组建信用担保结构。其优点在于产权明晰,职责明确,市场化运作,经营效率高,以盈利为目的。然而,由于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担保风险太高而盈利性较差,因此市场投资主体积极性不高,难以扩大担保规模。第二种方式:政府组建,政府直接操纵。这种方式是以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组建信用担保结构,其优点是资金来源有保证,以政府信用为后盾。但这种由政府部分负责的担保行为往往失往经济特征,而代之以浓厚的行政色彩,排斥市场机制,有悖于政企分开的改革原则。例如,浙江省船山市于1998年8月由政府全额出资组建的船山市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由市委秘书长兼任,总经理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担保业务完全由政府直接操纵,结果在成立后不到一年时间里就套牢1.2亿元,不但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能力,还导致国有资本的流失。第三种方式:政府组建,市场公然操纵。这种方式是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出资为辅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优点是既能发挥政府资金的“乘数效应”,又能利用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更好地配置资金资源;既能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又能实现担保结构责、权、利的同一,保持持续发展的动力。第四种方式:混合组建,市场公然操纵。这种方式是以政府和其他贸易性担保公司作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吸收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信用担保结构。其优点是:对政策性担保和贸易性担保的优点兼而有之,能以此之长补彼之短。政府出资部分(多为财政局)先对银行在有担保的条件下有意贷款的中小企业进行审查后,将合格者推荐给贸易担保公司,由贸易担保公司终极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显然,这种组建方式基本符合委托----代理模型,责、权、利明确,能使国家与地方产业政策的贯彻建立在市场行为的基础上,抑制某些政府工作职员的“寻租”行为,更有效的发挥担保结构的“杠杆作用”,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由以上分析可见,基于我国政府财政气力不够充实,信用、法制建设尚不够健全的国情,第三种、第四种组建方式是值得我们大力提倡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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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的层面上考察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结 构、经营和功能上的三重缺陷,再在此基础上探索其主要成因,进而思考弥补三重缺陷的途径,寻求扩大行业规模和进步行业绩效、保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持续发展的良方。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三重制度性缺陷
从
政治经济学的层面来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在结构、经营和功能上存在三重缺陷。结构性缺陷是指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尽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型的贸易担保和互助担保所占份额很低。经营性缺陷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的缺乏,即资金补偿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担保品种和担保人才的缺乏。功能性缺陷与结构性和经营性缺陷有着密切关系——结构性缺陷形成了宏观意义上的功能性缺陷,经营性缺陷则构成了微观意义上的功能性缺陷。结构性缺陷是立足于宏观层面上的考察,经营性缺陷则是基于微观层面的考察,而功能性缺陷既包括宏观层面上的考察,也包括微观层面上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