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组织结构题目研究(8)
2017-08-29 01:18
导读:金融证券团体最早兴起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美林证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单一的证券经纪公司转变为一家开展综合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美
金融证券团体最早兴起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美林证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单一的证券经纪公司转变为一家开展综合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美林随之采取的组织结构形式就是金融证券团体的形式。美林团体按业务进行划分,设立专业化的证券业务子公司。90年代日本进行金融业改革(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证券公司也纷纷进行金融证券团体化的改组。以大和证券团体为例,其前身为大和证券公司,改组为金融证券团体后则设立了十数家专业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的证券公司,大都也是采取金融证券团体的组织结构形式。
金融证券团体的子公司组织结构形式是从事业部制的证券公司内部治理体制发展而来的。一般来说,子公司体制具有业务专业化、风险控制集中化、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等上风。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金融证券团体的子公司组织结构是一种适合并促进证券业务发展的组织结构形式。
2.金融证券团体的组织结构和相关立法题目
金融证券团体是在一家团体公司控制下的众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联系体。金融证券团体本身并不是一个公司,因此它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金融证券团体的核心企业是一家团体公司。该公司在团体中具有尽对的控制地位,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团体内,团体公司以股份制为纽带,控制数家子公司。
金融证券团体采取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所谓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把握子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的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把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的公司。在现代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采取的是混合控股公司模式。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我国《公司法》未对控股公司、团体公司进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革深进的情况下,有关部委对企业团体、控股公司进行了一 些规定。在证券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证券监管机关应该对证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团体公司制进行一些规定,以利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对于立法中的有关题目考虑如下。
a.现有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理论上讲,综合类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团体公司,而分设一些子公司。在实际立法和审批中,对成为团体公司的综合类公司在资本金及业务规模上应提出更高的限制,以区别于证券法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这样可以鼓励那些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公司进一步发展。资本金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团体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较之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风险更大,而进步资本金是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
成为团体公司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应该在公司名称中冠以“团体”字样。
b.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投资于其他的证券公司。若不能投资于其他证券公司,那么子公司实际上就不可能成立。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应不仅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且还可以从事对其他证券公司的投资,这种投资不能低于新设公司资本金的50%。
c.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专门的证券经纪公司以外。这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情况类似。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只分两类,假如综合类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综合类,那么它就只能够从事经纪业务了。事实上,就证券业务之间的联系而言,假如子公司只能够做某一种证券业务,那么这种业务事实上很难开展(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为避免综合类证券公司过多过滥不利于监管,在实际审批子公司过程中,可以对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依据申请进行核定。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3. 金融证券团体内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