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8)
2017-09-12 06:47
导读:3.披露的期限、内容和格式 (1)披露的期限。我国《证券法》第79条规定,投资者达到持股预警披露触发点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并公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
3.披露的期限、内容和格式
(1)披露的期限。我国《证券法》第79条规定,投资者达到持股预警披露触发点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并公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持股增减变动达到披露点的,也应当在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规定的披露期限和交易限制期与《证券法》的规定相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5条中规定的报告期限为2日。2001年以来的几起收购案的披露时间基本上符合交易所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交易所的及时监督往往促使披露义务人甚至在事实发生当日即报告并在第二天公告。由于在事实发生到披露这段期间,市场交易仍照常进行,这时,广大投资者是在不知道事实发生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期间,往往因有关该事实的传闻而影响股价的波动。笔者认为,本着让广大投资者进行信息充分的交易这样一种原则,应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实发生当日收市后即向交易所进行简要报告(这在技术上完全能做到,因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成交回报在收市时即可确定,而协议转让当事人自然清楚协议是在哪天签署的),由交易所决定在第二日停牌,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正式的报告,公告后复牌。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有效保护了广大投资者,而且在技术上使披露义务人在此期间的持股增减变动成为不可能。
(2)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持股预警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醒市场全面收购的可能性,因此披露内容是以持股人持股目的及是否有进一步增持的计划为核心的(注:有关英美等国持股预警披露的具体内容,请参考:齐斌著《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32~233页;高如星、王敏祥:《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48~251页;郭琳广、区沛达:《香港公司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权益的披露”,1999年,刘巍、李伟斌等编译,法律出版社(英文1996年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披露内容的规定非常简单,如《证券法》中只有3项(第80条),对格式则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披露的内容要详细一些,如上海高清在2001年10月26日的举牌公告中,披露了持股名称、数量、比例、时间,持股人名称、成立日期、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范围,持股人的关联人士持股和买卖股票情况。同年11月2日,还应交易所要求披露了持股人的股东构成、股东的直接股东、股东和高管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情况、资金来源、简要财务数据、持股人与目标公司及其大股东的沟通情况、与目标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收购计划。《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则借鉴了美国将披露格式分为详细的13D表格和简易的13G表格的规定,在第19条中规定了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的简式和详式两种格式,还规定了应当制作详式报告的三种情况(其中“实际控制意图”、“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何界定,未作说明,笔者以为,将一部分需要编制详式报告的情况的解释和认定的权力留给证监会和交易所,实为符合现阶段实际的明智之举)。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考察2001年以来发生的几起争购案,可以发现以下两个披露内容上的突出问题:(1)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和非协议安排没有披露。(2)持股目的和计划披露过于简单含糊,如上海高清在2001年11月2日公告中披露收购计划时,措辞为“是否继续增持,将视情酌处”。不了解一致行动人之间到底有何关系,一致行动人持股动机如何和未来是否增持,收购后对上市公司有何计划,投资者怎么可能做出信息充分的决策呢?
4.新闻发布会等正式公告以外的披露方式
三起股权争夺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股权争夺双方和上市公司不仅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正式公告,还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对社会发布了大量信息。比如,在2001年5月份的方正科技收购战中,举牌方裕兴及其一致行动人(裕兴方面)、防守方北大方正集团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就以正式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披露了很多信息。裕兴方面不断鼓吹志在必得的收购决心,宣传自己资金量十分充裕等刺激股价上涨的言论,而让人感到奇怪的是,面对外部挑战,北大方正集团和方正科技董事会却没有站在一条阵线上共同御敌,反而不断相互指责,直到祝剑秋等人辞职为止。从积极的方面看,这反映出各方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增强了;但从消极的一面看,这些信息的发布相当随意,同一方披露的信息内容往往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因此整个收购战愈发显得扑朔迷离,广大投资者更加难以适从。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几个问题:究竟应不应该以非正式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非正式披露与正式公告是何关系?对非正式披露如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