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研究(3)
2017-10-19 01:46
导读:(二)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组建 1.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我们设想,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只在省一级设立,而且只设综合性的一家,直属省政府,在
(二)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组建 1.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我们设想,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只在省一级设立,而且只设综合性的一家,直属省政府,在一定的时候也可以在市地一级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低息的资金来源。可以冠以发展银行或开发银行名称,设立的途径可以选择一家现有的省级政策性投融资机构如省财务开发公司作依托进行改造组建,也可以另起炉灶重新组建。内部机构按照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重点,如农业开发、基础设施、中小、高新技术产业、贫困山区和海岛开发等设立若干业务部门。 这种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在行政上互不隶属,共同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在投融资运作上则可以相互补充、相互合作,共同参与对政策性项目的投融资,增强政府通过政策性投融资对经济发展的调控和调节能力。 2.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和进行政策性融资的关键,这里包括两个部分的资金来源,一是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以后,除了资本金以外通过融资机制运作能够提供政策性投融资使用的政策性资金来源。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规模有限,作为地方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要从金融市场上筹措足够的资金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主要通过财政来筹措政策性投融资所需资金也不现实,因此,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应坚持多渠道、多方面筹措的方针。 (1)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一种方案是由地方财政一家出资。在组建初期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注入一部分,以后逐年充实。可以考虑将财政预算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预算内有偿用的资金、一部分预算外资金包括逐步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作为其重要资金来源。另一种方案是通过股份制的形式,由省财政、现有主要省级政策性投资机构以及市地财政共同认股出资组建,筹措资本金,包括现有一些政策性投资机构这些年来投放出去尚未收回、质量较好的存量资产。这种方案的优势一是可以扩大资本金规模,增强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实力,二是可以通过资本纽带密切地方政策性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地方政策性投融资有机整体的形成。 (2)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存款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还要组织大量的、长期稳定的、低成本的存款作为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这是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否成功运作、作用发挥大小的关键。从现实情况看,如果通过政府一定的政策手段,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够调配但目前分散于各商业金融机构的政策性资金统一集中存放于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那么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是相当可观的。包括各种财政间歇资金、临时性调度资金、政府建立的各种建设基金(农业发展基金、水利基金、电力发展基金等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基金、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出借等形式有偿转让使用的资金、国家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政策性资金。这些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所有或使用管理的资金通过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融通使用,一方面可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政策性资金的政策性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统一管理,改变目前不少政策性资金商业化运作的状况。这两年,国家通过清理整顿,试图通过财政专户存储加强对这块政策性资金的管理,但由于财政的功能及机构人员的局限,从实际情况来看,要真正管好难度很大,更不要说如何真正用好它,充分发挥它的政策性调控作用,造成地方政府拥有的资金资源的闲置。 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还有一个方面是社会资金。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直接吸收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但在政策性资金来源不足,而且地方财政可以对贷款进行贴息的情况下,直接吸收部分成本相对较高的社会资金用于政策性投融资是一条重要的渠道。在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向地方商业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发行金融债券,这也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增强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调控实力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