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研究(5)
2017-10-19 01:46
导读:(五)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有很大的不同,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进行资产运作,以安全性、流动性
(五)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有很大的不同,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进行资产运作,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原则开展业务,主要通过担保、抵押等自我风险防范手段并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以提高资产的安全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对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和风险防范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一致的,这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如何做到既较好地履行政策性金融机构特殊的职能,贯彻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意图,注重社会效益,同时又要防止出现大量的死帐坏帐,保证资产的安全,并努力保值增值,这是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大困难。这就要求建立一套区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特殊的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即除了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对风险进行防范,接受中央银行必要的监管以外,还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对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应当由地方政府专门设立的管理委员会或小组承担,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可由地方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和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该委员会或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对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进行及时的监控,检查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否有违规运作的情况,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委员会或小组报告资产运作情况及风险程度;二是对一定规模以上的重大项目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同意融资以及融资的规模、期限、方式等;三是对一些已经形成的呆账或坏账,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或核销的办法、途径;四是考核评价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未来一个时期政策性金融机构投融资的重点。在这过程中,不能把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政策性项目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和损失与政策性金融机构资产的安全对立起来。既不能因为强调资产的安全而抛弃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本意,又不能因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而忽视资产的风险。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作用。
三、加强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对策与建议 建立以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完善的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先对现行的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进行改造、规范和完善。这一方面是为今后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机构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克服一些现行政策性投融资存在的弊病,更好地发挥现行地方政策性投融资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政府调控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发挥国家三大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地方经济服务作用 在目前情况下,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是地方政策性投融资重要力量,尤其是政策性银行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虽然对这一块资金,地方政府没有主动的调控权,但政策性调控的目标以及资金的投向是与地方政府调控意图一致的,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它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一是要争取尽可能多地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目前,除了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地方已设立分支机构,但国家开发银行还主要只是在省一级设立机构,这虽然与以前不在地方设立机构相比要有利得多,但还要争取增设新的分支机构,特别是在一些基础建设项目较多,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地;农业发展银行也要进一步完善县市一级机构,理顺业务关系。二是要千方百计增加政策性贷款来源。除了国家政策明确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如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购资金以外,其他可以争取的政策性贷款要积极争取,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的项目资金贷款,在项目立项、贷款规模、资金安排等方面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贷款投向地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投向老少边穷地区和海岛的经济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