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研究(6)
2017-10-19 01:46
导读:(二)充分发挥现有地方政策性投资机构的作用 地方综合性和各类专业性投资公司是前几年地方政府政策性投资的主体,也是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发挥作用
(二)充分发挥现有地方政策性投资机构的作用 地方综合性和各类专业性投资公司是前几年地方政府政策性投资的主体,也是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发挥作用的重点,但由于这些投资机构普遍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必须进行完善、规范、调整、改造,以适应新的条件下地方政府赋予的政策性投资职责的要求。 1.健全地方政策性投资主体。对现有的政策性投资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投资的需要进行调整,加强少数综合性政策性投资机构的功能,归并、撤销一些过于专业化、政策性投资业务不足的投资机构,根据需要在一些新的政策性投资的领域,设立若干新的地方政策性投资机构。如产业投资公司。把原来政府对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作为完全是一种公益事业进行财政无偿投资,转向把教育作为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进行政策性投资,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教育产业。再如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虽然它不能替代市场化运作的风险投资机制,但政府通过政策性投资机构对一些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政策性投资,是地方政府扶持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2.改造现有政策性投资机构。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性投资机构的政策性投资职能,进而明确政策性投资机构的经营目标,即主要是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意图,不以盈利为目标,改变目前政策性投资机构兼业化,政策性目标不断趋于弱化,而过于追求盈利目标,并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弊病。其次,要改革政策性投资机构的企业制度,转变经营机制。目前一些政策性投资机构是全民所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投资主体的要求不相适应。要按照企业制度的要求,依照《公司法》把这些政策性投资机构改造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起既能较好履行政策性投资职责,又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的经营机制。 3.增强政策性投资机构功能。一是要盘活政策性投资机构的资产存量,对一些不良资产该剥离的要剥离,能够转让变现的要尽可能变现,提高政策性投资机构的资产质量,增强投资实力;二是对前些年作为政府政策性投资重点的一些领域或项目,如基础原材料等,由于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应不再作为政策性投资的对象,原来的投资要通过适当的途径逐步收回;三是投资方式要更多地采取控股、参股的形式,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策性投资。对原来以借款等形式给一些政策性项目融资,现在又难以收回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形式,一方面减轻项目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有利于盘活资产收回投资;四是要更多地运用资本经营的方式,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投资机构进行政策性投资的功能和实力。 4.加强对政策性投资机构的监督管理。由于政策性投资的主要目标是贯彻执行地方政府的政策意图,投资项目不能完全自主选择确定,而是很大程度上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因此,首先,要明确政策性投资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对重大政策性投资项目,决策前政策性投资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要共同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全面的评估。如果项目自身投资难以收回,但考虑社会效益政府部门认为项目是必要的,就应明确通过财政补贴或其他途径进行补偿;如果经过共同评估,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项目投资是可以收回的,但在投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投资难以回收,或项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政策性投资机构就应负相应的责任。其次,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投资机构资产质量、政策性项目投资的考核、审计、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办法,尽可能提高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政策性项目的成功率,提高政策性投资机构的资产质量。总的是不能因为项目的政策性资金、投资的性质和政策性项目决策过程的特殊性而使投资风险失去控制,出现大量的死账、坏账。
(三)进一步拓宽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 要充分发挥现有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作用,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增加政策性资金来源,增强政策性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除了运作用好现有的资金以外,进一步拓展地方政策性投融资其他资金来源渠道: 1.预算内财政资金要努力扩大投入政策性投融资的规模。随着计划、投资体制的改革,财政的直接投资范围已大为缩小,但财政的建设性和政策性功能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财政资金是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有效运作的基本保证。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财力的增强,在保证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条件下,应逐步增加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用于补充政策性投资机构的资本金,或用于一些新的重大政策性投融资项目。特别是“费改税”后,政府性基金收入转人预算内收入的这部分资金,主要仍应作为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 2.依托政策性投资主体,实现政府性专项基金的滚动增值。作为税收体制改革的深化,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强化以税收方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力度,弱化规费收入的作用,国家将实行“费改税”的改革,除允许地方政府保留必要的规费收入外,将适时开征一些新的税收。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政府都大力清理整顿各种收费。在这种情况下,增设新的政府性专项基金种类显然不太合适,通过新的基金扩大政策性投融资资金来源可能性不大。但通过有效运作和灵活经营,增强现有政府性专项基金的实力仍大有可为,通过投资开发、强化经营、加强管理以及利用间歇资金的周转,使基金得到滚动增值,从而增强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实力。 3.努力拓展地方政策性投融资新的资金来源。千方百计地吸纳其他各种社会资金,将其纳入政策性投融资运作的轨道,是解决地方政策性投融资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现在可以考虑的,一是沉淀的社会保险基金。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初步建立与日臻完善,各类社会保险项目统筹基金如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规模已相当可观,由于这些基金结余较多,很大部分成为沉淀资金。对这部分具有中长期性质的资金,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将其吸纳进来,作为政策性资金来源。二是通过股权和债券形式筹集政策性资金。通过组建股份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