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从金融抑制理论的视角(2)
2017-11-03 03:14
导读:15万亿至20万亿元人民币,重点是加快乡村道路和水利建设,发展农村通信,完善农村电网,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等农业公共物品的投入。而
15万亿至20万亿元人民币,重点是加快乡村道路和水利建设,发展农村通信,完善农村电网,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等农业公共物品的投入。而目前我国在农村资金投入方面面临的突出矛盾是,农村有需求但力量不足,财政有意愿但财力不足,银行有资金但手段不足,且形成市场与政府干预双重失灵的局面,导致农村面临严重的“资金饥渴症”。资金的趋利性导致农村资金正从以下五个渠道不断外流,严重弱化了县域银行资金“蓄水池”功能:一是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权限上收,演变为单纯的吸收存款机构,并将吸收的大量农村资金通过上存流向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在农村吸储余额约为2000亿至3000亿元,很大部分通过上存净流出农村。二是邮政储蓄以“贴水”揽储方式抽取了大量的农村资金,加剧了农村资金“体外循环”。目前,每年约有近千亿元资金通过邮政储蓄转存央行从农村流入城市。三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赢利动机的驱使下,通过“农转非”把资金更多地投向获利机会较大的非农领域,并以“垒大户”、上存资金、网上拆借和购买国债等方式转移资金,从而使资金流向收益相对较高的“双大”客户和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削弱了其支持“三农”的资金实力。四是各商业保险开办存款性的保险业务,抽走了部分农村资金,加剧了农业资本的稀缺。五是从农村起步发展起来的部分农户、个体户、经济组织随着产业规模的壮大,因县域经济发展环境、投资环境、信用环境落后,逐渐离开农村进入城市,资产和资金也带离农村。由此造成的农村经济大量“失血”将加剧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严重不足。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渠道的狭窄和资金大量外流并存,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巨大资金需求形成强烈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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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优,与“三农”贷款的有效投入相掣肘。一是法制环境欠佳造成金融维权难。现行《破产法》在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且未明确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债务人享有无条件的破产起诉权。《物权法》中涉农贷款抵押物范畴过于狭窄。二是信用意识淡薄造成信用风险。当前农村信用基础薄弱与行政性信用缺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拥有10万亿元巨额存差资金的商业银行很难把款贷出去、而许多急需资金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却很难贷到款的“两难”现象,并严重束缚了金融创新工具的催生。一些地方政府借企业转制、改制之机,大量逃废农金部门债务。三是行政干预和司法不公导致“法律白条”。当前,司法部门执行不严、不力、不公,执行费用高、执行周期长、办案结案率低,造成农村金融债权起诉难、结案难、执行难,严重挫伤了金融支农积极性[4]。四是中介机构缺乏社会公信力。目前,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往往是相关行政部门的挂靠单位,在国家权利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驱使下,这些中介机构不仅没有为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助力,反使银行变得更加谨慎。中介服务体系的现状以及有关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和诚信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
(五)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单一,与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不匹配。一是服务机构单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农村金融网点,将服务重点转向城市,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日渐萎缩,目前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了惟一服务于“三农”的正规金融机构,而2005年农村信用社为防范风险撤并了所有村级信用代办站,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二是服务品种单一。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农村金融部门提供资金、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息、票据融资、代收代付、咨询顾问、网络业务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品种,而目前农村金融服务却停留在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上,其他服务几乎还是空白。就是在传统业务上,也缺乏创新。三是结算手段单一。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支付体系建设中存在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支付结算方式单一、支付结算服务手段陈旧、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比重低等突出问题。作为最贴近农民的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开办信用卡、银行卡及通存通兑业务,资金结算难以实现“一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