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从金融抑制理论的视角(3)
2017-11-03 03:14
导读:三、新农村建设中破解金融抑制的策略选择 1.加强农村金融组织再造,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对农村金融组织架构进行改革和
三、新农村建设中破解金融抑制的策略选择
1.加强农村金融组织再造,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对农村金融组织架构进行改革和重新定位,建立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等多元化金融机构组成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立足“三农”、适度竞争、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彻底扭转“一社难支三农”的局面。一是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改革真正成为社员入股、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着力完善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当前要做好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撤销后的业务衔接,对确需的行政村可探索推广支农联络员制度,确保农村金融服务不出现“空档”现象。二是扭转农业银行近年来出现的“离农”倾向。将农业银行的业务重心定位于县域经济,发挥其支持农业的传统优势,以农村“水、电、路、气”建设为突破口,对“龙头企业 中介组织 基地 科技 农户”经济体给予重点支持,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信贷资金的大规模需求。三是扩充政策性银行的服务功能。农业发展银行拓展业务范围,开办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和扶贫等贷款业务,将现有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范围扩大到农、林、牧、副、
渔业范围内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等开发性金融业务。政策性资金应重点投向具有长期性、高风险性、不适合竞争性商业运作条件的农村公益事业。四是尽快设立县域邮政储蓄银行并对其功能加以准确定位,将抽取的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业务向农村回流。五是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培育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建议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实现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发展,与农村正规金融形成互补效应和竞争格局,鼓励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的秩序框架内运作。并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借鉴尤努斯创立的格莱明乡村银行模式(该模式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一是不需要贷款人抵押,二是银行盈利,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培育和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社区金融机构、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参照尤努斯利用乡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在村民之间建立互担风险、互助监督的机制,引导农村金融创新,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六是建立健全覆盖农村的保险体系,完善风险保障机制。建议国家尽快制定颁布《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尽快设立由国家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能力,分散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农民生活中的各类风险。鼓励商业性保险开办涉农保险,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以及针对“三农”的特色种植和特种
养殖等保险业务,但是国家应采取扶持政策。建立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机制,提高农业经济的抗灾和风险补偿能力。构建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承接机制,减少由于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所造成的贷款损失。针对农业投资风险较大的现实,试行农业贷款保险,增强金融信贷投入的信心,以此构建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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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革和创新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农业资金投入的力度。一是改革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方式。适当下放基层行社信贷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信贷手续,加大涉农信贷支持范畴,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授权授信机制。二是制定合理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改进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将信贷员的权、责、利紧密挂钩,对信贷风险按“市场风险与责任风险”区别对待,激励信贷员培植和挖掘新的涉农客户资源。三是适当提高小额农贷授信额度。将小额农贷授信额度从目前的5千到1万元上调至1万至3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授信授额分类指导。四是延长贷款期限。改变贷款“春放秋收冬不放”的传统模式,根据农村经济自然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适当延长支农贷款的期限,使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相一致。五是创新信贷品种。探索以工哺农和以城带乡的新型信贷模式,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在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的同时,大力推广农户联保协议贷款,同时积极推行大额农业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开展票据融资业务,提高农民获贷能力。六是建立适当的财政税务优惠政策和补偿机制。在遏制农村资金外流的情况下,应对支农贷款采取适当的财政利息补贴和坏账补偿方式。参考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建议对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营业税减半征收和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处置、核销和剥离等实行优惠政策,对因国家政策性风险引发的不良贷款予以国家补偿,对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过程中的登记、评估等各类费用给予减免,对因信贷支农需要而保留的亏损金融网点予以财政支持政策等,吸引商业金融进入农村,降低农贷资金成本。七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①社会要树立“利率覆盖风险”的理念,利率应该既能够补偿商业银行放贷的风险,又能够维持其一定的盈利空间,从而实现商业可持续。②金融机构有了利率覆盖风险手段后,应该做好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通过培育客户创造利润。③借款者要增强信用意识,金融机构则要给借款者建立信用的机会,使得借款人有机会在借款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信用、树立信心。④可以考虑设立“财政担保基金”,帮助特定人群和特定产业承担部分风险,建立损失率招标补偿机制。㈣八是完善涉农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当前,在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时,应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适当调低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上浮上限,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涉农企业贷款实行基准利率或上浮幅度不超过30%的标准,严禁“一浮到顶”,减轻农民负担。九是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机制,解决农民大额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建议扩大《物权法》和《担保法》中涉农贷款抵押物范畴,允许耕地、林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可尝试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动产抵押等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贷实践中,完善农村房地产办证体系,实行有条件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发展农民有限土地财产权,为农民房屋抵押担保贷款提供制度保证,破解我国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死结”。在担保形式上,除传统的保证担保和不动产担保外,应探索农具、牲畜等动产抵押、仓单质押、农
作物收获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手段,深化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在担保机构上,既要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担保业务,还要积极探索市场化的路子,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领域。十是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创新金融市场。对农村优势骨干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借助于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以及创新多种金融衍生产品来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以矫正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失衡的格局。在当前银行资金难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直接资金来源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发行支农特别国债或特别政策性金融债的方式解决这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