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从金融抑制理论的视角(4)
2017-11-03 03:14
导读:3.建立农村资金反哺回流机制,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解决支农投入总量不足问题,必须采取综合配套的措施,以财政支农资金为引导,重构财政、金融
3.建立农村资金反哺回流机制,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解决支农投入总量不足问题,必须采取综合配套的措施,以财政支农资金为引导,重构财政、金融、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的崭新机制。一是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通过法律条款规定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和合理投向,确保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形成有效的财政投资拉动效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效应”、“乘数效应”。二是建立银行资金反哺回流机制。加强对农村信贷的宏观调控,通过政策引导和货币政策工具杠杆作用,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县及县以下商业银行支农资金投入比例,纳入监管范围,保障农业资金投入。建议国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尽快制定《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或《农业信贷支持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设在农村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到当地,建立起资金回流、产生洼地效应资金供给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邮政储蓄回流机制,对邮政储蓄资金按比例用于支农信贷投入。建立邮政储蓄机构与农信社或农发行大额协议存款制度,将资金交由农信社或农发行投入农业或农村地区,实现邮政储蓄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互动循环。并积极开办邮政储蓄个人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四是中央银行要强化“窗口指导”职能,根据农村不同层次和不同经济主体的需求,制定出货币信贷分类指导意见,确保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及时为向涉农部门提供金融资源的金融主体提供低利率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入,同时扩大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规模和对象,以缓解农村金融部门政策性支农资金的匮乏。五是通过加大财政和信贷支农资金投入,吸引和鼓励更多的民间资金回流农村,增强农村经济的发展后劲和活力。六是建立国家农业投融资委员会,强化支农资金管理。建议按照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要求,在国家一级层面成立农业投融资委员会,将国务院各涉农部门的农业项目财政资金以及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各商业银行的支农信贷资金统一归集到农业投融资委员会统筹管理。通过统一制定规划,整合财政、金融支农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村,确保各项支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使用效率。七是适度调低县域金融机构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的问题。建议全部取消邮政储蓄资金转存款高利率的优惠政策,停办商业保险开办的存款性保险业务,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地区农业信贷资金“抽血”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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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提高农业贷款的成功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完善相关立法制度。要通过立法,确立金融生态建设的法律地位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探索建立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和守信者的授权授信,建立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正向激励机制。建议尽快出台《征信法》、《合作金融法》、《强制执行法》等法律法规,抓紧修订《破产法》、《刑法》、《民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改进上述法律关于破产清算、贷款欺诈和担保抵押物等的规定,为金融改革和维护金融债权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法律支持。二是大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首先要加强农村的诚信宣传教育,把创建农村信用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次要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机制。政府应运用行政的力量重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对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农村征信管理系统建设,以农信社为主体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户个人征信系统和经济档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再次要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加大信用乡镇(村、户)的评比活动,对守信者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对失信者实施公开曝光、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制裁,通过整饬“信用缺失”,化解“两难”矛盾。三是加强执法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协调,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逃废债行为。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为改善区域金融生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四是规范中介机构运作。要按市场原则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准入和退出法规,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大力培育一批民间中介机构,通过相互竞争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市场化运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努力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促进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增强金融部门信贷支农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