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财务报告的制度根源和治理设计(2)
2017-11-13 01:59
导读:(三)上市公司信息表露监控制度失衡 上市公司信息表露的监控制度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证监会监管处罚制度。 其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失衡
(三)上市公司信息表露监控制度失衡 上市公司信息表露的监控制度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证监会监管处罚制度。 其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失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审计要求。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年报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对于中期报告却没有这样的要求,这就使不少企业利用中期报告来进行虚假表露,一方面是对自己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调节,另外一方面是配合一些炒家进行股票的投机炒作。二是注册会计师监管题目引起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和独立性题目。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监视治理体系还不健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视治理不力,致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够,审计质量堪忧。三是我国存在审计合谋的制度环境。审计合谋是指审计职员和治理当局合作欺骗审计委托和公众从中牟利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利益倾向的支持和脱钩改制前的挂靠制是滋生审计合谋的制度环境。尽管我国的法规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但内部人控制使得股东大会是名义上的委托人,治理当局成了实际上的委托人。当注册会计师真实地向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表露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不利于治理当局时,治理当局会对注册会计师施压,要求隐匿其不利的信息,注册会计师是否屈服于治理当局的压力,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承受能力强弱。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抵制治理当局压力的承受能力差,很有可能被治理当局“俘获”成为同谋。尽管脱钩改制使事务所脱离了政府行政部分,但我国上市公司的鉴证会计师事务所尽大部分是本地所,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事务所产生,使其失往审计独立性。 其二,证监会监管制度失衡。会计监管主体是指监管活动的实施者。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将监管主体定义为两类:政府机构和行业自律机构。但从实施监管的效果来看却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政府机构监管范围过宽而其职员的专业技能有限,导致政府制度全面,实施治理片面。我国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证鉴会。证鉴会则作为最高监管部分其监管范围广泛,包括从证券市场到期货市场的所有具体事项。例如:指定两个市场的方针政策、规划;起草两个市场的法律、法规;批准企业股票上市;批准企业债券上市;监管上市公司及其信息表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对券商的治理;对交易所的治理等。范围过广而职员有限,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往往被局限在:事后监管、查处力度不够、监管本钱过高、市场波动反应慢等。二是作为监管气力一线的交易所权利范围狭小。交易所是上市公司接触最多了解最深进的自律机构。它的这种特性是任何机构不能取代的。但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证券会把握着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权。而交易所只有监视权。证监会有时鞭长莫及,交易所又权利有限,上市公司的监管出现真空违规事件屡屡发生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二、虚假财务报告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立法、健全民事赔偿机制 首先要通过手段强化治理者在信息表露中的法律责任,制定有关信息质量治理法规,对治理职员责任与权利、提供虚假信息的惩处作出明确规定。舞弊行为被发现后,要严厉处理,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导致公司破产的要依法追究经理职员的渎职责任,并实行严格的经理市场禁进制度,不能“易地做官”,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另外,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是取得民事赔偿,这也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我国到为止,唯一能引用的就是《消费者保***》。而按照这一法律,审计师的赔偿通常是“退一赔一”,即最高不超过审计收费若干倍。如证监会在“红光实业”案中对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是“退一赔二”,对郑百文案件中涉案的注册会计师罚款30万元。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小,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收益低,引发的诉讼概率就低。此外,受欺诈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确定,是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是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尚存在争议。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因信息欺诈而遭受的损失不仅是现有利益,还应包括未来可得利益。建议在目前有关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中增加有关“因会计信息欺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