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财务报告的制度根源和治理设计
2017-11-13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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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上市公司的质量控制制度、信息表露行为与监
摘 要:上市公司的质量控制制度、信息表露行为与监控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是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根源。通过手段强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表露的领导法律责任,健全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消除财务报告的造假动机,进步造假本钱,从根本上杜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 关键词: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制度;治理 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如实对外提供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可以说,虚假财务报告遍及世界各国,美国的安然事件让全世界人震动,我国随着琼民源、PT红光、银广厦等上市公司绩优股神话的幻灭,也让国人忧心忡忡。笔者从上市公司有关制度进手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并由此提出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对策。
一、虚假财务报告的滋生本源 (一)上市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的失衡 首先,上市门槛过高是导致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根源。对公司申请上市的制度法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和交易治理暂行条例》等,公司要上市必须满足上市条件,这是监视部分优化上市公司的质量以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但由于其财务指标的设计过于简单,一方面造成企业治理层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很轻易通过会计处理来调节,公司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就千方百计地进行造假,以达到上市筹资目的。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满足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 其次,配股条件、ST的处理制度和摘牌制度也会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我国证券监视治理机构规定配股必须符合: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均匀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均匀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符合以下规定的股票实行ST处理:(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净利润均为负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在实施ST处理期间内,财务状况无明显改善,根据该年度审计结果已构成三年连续亏损的,将暂停其股票交易,并向证监会提交暂停上市的建议。这些也是监管部分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的措施,但对企业而言却构成了无形的压力。他们为了达到配股和免于ST处理和摘牌,就有动机和压力往虚假表露企业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信息表露行为制度失衡 信息表露行为制度包括信息表露行为规范和信息表露质量规范。信息表露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指进行信息表露的行为主体的行为约束规范和制度,它依靠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落实;信息表露质量规范是指对会计信息和财务报告质量进行规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财务报告的质量保证在有一个严密的行为主体规范约束制度和一套公道的会计质量控制规范体系。但这两方面我国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失衡。 首先,信息表露行为规范的失衡。企业财务报告呈报者是企业的治理当局,因而信息表露行为规范主要应是针对企业治理当局而定。各个国家为了规范企业治理当局的行为都设计了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以保证公司治理当局能够遵循法规,履行好信息表露义务。我国上市公司同样有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但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我国的上市公司尽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国有股和法人股呈现“一股独大”。而国有股存在一个弊病是多级代理,在多级代理制下,造成了所有权虚置,所有者缺位,中小股东又有搭便车的倾向,没有监视的动力,以致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制衡机制失效,企业的治理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由于治理当局和股东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在二者的利益相冲突时,治理当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会欺骗股东,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治理当局的操纵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职员是无力反抗的,甚至他们也与治理当局有相同的利益与治理当局通同作假。 其次,信息表露质量规范的失衡。对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主要是通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来进行,因此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依靠于会计准则的质量。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有一个“充分程序”就是为了让各个利益团体进行充分博弈,以使会计准则这个合约越发完备,成为各利益团体都能遵守的契约。但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基本上是单边行为,企业博弈的动力不强。会计准则制定出来后,当企业意识到对他利益的约束时,就希求博弈。这可能表现为:一是对现有会计准则不遵守,违反现有会计准则规定的经济业务处理来追求企业利益;二是更为谨慎的做法,对会计准则中还没有规定或者是解释不清的业务处理方法,尽可能寻找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是一种事后博弈行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存在企业可利用的制度空间。例如:会计准则本身的不完全性,包括会计准则因博弈不充分而产生的倾向性、会计准则定义和释义的不正确而带来会计实务操纵的不确定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会计法规之间的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