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部分须建立出资者财务体系
2017-12-10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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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笔者以为,
【摘 要】 笔者以为,在不断完善和进步国有资产监视治理职能的过程中,适时地利用最新的财务理论成果,对国资部分近年来“管资产”的实践进行科学的总结,提出和建立出资者财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出资者财务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多的成果,但尚需要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进行检验和进步。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旨在建立比较完善的出资者财务体系,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关键词】 国资; 出资者; 财务
出资者财务是我国学者于上世纪9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它是在我国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形势下,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对传统企业财务进行审阅和定位的结果。所谓出资者财务,就是企业的出资人(包括企业、团体、个人,也包括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出的资本进行运营、治理、监视的一系列财务活动。一种观点以为,出资者财务是与经营者财务、国家财务相对应的;还有的观点以为,出资者财务对应的是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
十六大确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后,中心和地方的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作为各级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相继到位,而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暂行条例》有效地开展了工作。
一、建立出资者财务体系的意义
(一)是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需要
现代企业理论告诉我们,企业的不同利益关系人对企业经营治理的目标要求是不相同的,这里包括出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政府治理者、社会公众等。尤其是出资者和经营者,它们是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建立的经济利益的矛盾同一体,客观效果一致,主观意志却有很大的差别。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没有独立的民事资格,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和附属物,国家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不存在权力划分,所谓“国营企业”者是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以后,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逐步扩大到完全到位,结果是经营者得到了应有的经营治理权,在运作的过程中又普遍地出现侵犯出资者所有权的现象,形成了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在完成“两权”分离的同时,没有对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权力作出界定,没有建立出资者财务体系,出资者财务目标缺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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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与社会治理职责分开的需要
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是各级政府,政府既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又是整个社会的治理者,在以“一大二公”为特色的计划经济时代,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种角色的混同。在以出资者治理企业的同时,政府也以社会治理者的身份在
就业、分配、
社会保障等方面对企业进行了过度的干预,使企业承担了很多不应有的社会职能。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成立以后,过往政府各部分对企业行使的属于出资者性质的职能同一委托给国资委行使,各部分则专心履行好社会公共治理的职责,两者互不超越,这就是“政资分开”。这种设计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国有企业方式的创造。体现在财务活动中,就是要出资者财务与国家财务相分离,分别建立各自的财务体系,进行独立的运作。
(三)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财务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出资者财务体系,也是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需要。一是落实《公司法》的规定,明确把握和行使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股东地位和职责,妥善处理与其它股东、董事会、经营者等相关各方的财务关系。二是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行使好“管资产”的各项监视治理职能,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三是落实《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充分履行国资部分在企业发展战略、内部控制、全面预算、投资治理、收益分配、业绩考核等方面的职责,实现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