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比较分析(3)
2017-05-14 01:08
导读:从以上三种工具的分析来看,美国和日本在政策工具的应用上有各自的一些特点。美国政府不制定专门的技术创新政策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往完成创新,政府
从以上三种工具的分析来看,美国和日本在政策工具的应用上有各自的一些特点。美国政府不制定专门的技术创新政策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往完成创新,政府的作用是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日本政府直接参与技术创新活动,并制定很多专门的政策。
二、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设计
由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运行,与日本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在某些方面又与日本不尽相同,而与美国有相似之处。以下从税收政策、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1、税收政策
如前所述,美国的技术创新政策主要是以激励本国企业技术创新为目标的,而日本不同,日本不仅注重促进本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而且注重促进从国外引进技术。
我国事要从以引进技术为主转向引进技术与技术创新并重,直至以技术创新为主。我们不仅要鉴戒美国的税收政策,更要鉴戒日本的税收政策。
我国新颁布的科技创新政策对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以后,在税额抵扣、折旧、以及高新企业方面都有新的变动。“答应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用度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进治理用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固然新的税制出台后,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了,但是也存在一些具体的题目。税收优惠没有明确到具体的科研开发活动,而仅以企业为对象,可能造成优惠政策被滥用,企业一旦被确以为高新技术性质,其非科技收益也享受优惠待遇。
鉴于此,我国的税收政策调整应在税基减免和扩大优惠面两方面进行,方式应以税基减免为主,并与税额减免有机结合。税基减免更偏重于引导,夸大事先优惠,将事先优惠与事后优惠并重。扩大优惠面,不仅对于高技术企业创新要有税收优惠,对于非高技术企业的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也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公平税负。
2、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在过往相当长的时间里被很多国家政府所采用,尤其是在战后的日本,它对于日本的技术创新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补贴现在受到了WTO的限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有关研究与开发的补贴条款中明确规定:对政府资助“近市场”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可予以起诉;对政府资助产业研究和竞争前研究开发分别超过正当本钱的75%、50%的可以予以起诉。这两个“红灯”条款,明确地告诉了我们,应用研究也是技术开发活动,政府不能够给予大量的资助,假如政府往资助,就即是参与了国际市场竞争,就违反了WTO规则。在我国的政府补贴中,可以说有很大部分正是集中在这种“近市场”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是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红灯”条款的严重限制的。
所以我国在调整财政补贴政策时,要使之与WTO原则相适应。由于我国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不佳、社会风险投资不足、企业自身技术创新能力低下,现阶段,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政府仍然应该给予资助。但是,政府资助的领域应有所限制,退出那些应用性和竞争性较强的技术创新领域,并向“市场失灵”的领域集中,这样的资助一般不会违反世贸组织确定的有效规则。同时,对“红灯”条款制约范围之外的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要加大资助力度和资助范围。另外,要将单一直接的资金支持方式向直接资助、财政担保、贷款贴息等多种市场化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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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采购
我国的政府采购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其规模也在逐年上升。据统计,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927.6亿元。现在,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已由货物采购扩大到工程及服务采购。与前几年相比,在采购范围、采购规模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政府采购对于科技创新的支持功能没有体现出来。2006年1月中心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其中明确了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科技创新这一重要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