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刍议(2)

2017-08-04 06:59
导读:3.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社会上的表现。农民工始终是城市的边沿群体,承受着来自多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歧视。作为劳资关系主体一方的私营企业主是指占有

  3.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社会上的表现。农民工始终是城市的边沿群体,承受着来自多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歧视。作为劳资关系主体一方的私营企业主是指占有生产资料并以此获得纯利润者。私营企业主阶层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贡献逐渐被社会所认可,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排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创造社会财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因此,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社会地位伴随着其经济地位的进步而进步。私营企业主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先行者和推动者。作为劳资关系主体另一方的雇员,其社会地位与雇主比较则落差巨大,与原有的城镇职工相比,受到经济歧视、非经济歧视、基本人权歧视和政策歧视等。雇员是不占有生产资料,受雇于雇主并依靠自身的体力、脑力劳动获取工资者。私企的雇工大部分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社会分化中产生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很多农民工固然在城镇务工多年,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被城镇所融进,处于城市的边沿状态。他们所从事的往往是技术含量较低的脏、累、险、重的粗活;很多农民工在劳动环境很恶劣的条件下工作,他们的身心往往受到很大伤害,并且经常发生工伤或者重大伤亡事故;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状况恶劣,农民工由于收进较低,普遍经济拮据,尽大多数农民工的衣着都极为简单;他们往往居住在郊区的简陋民房和工地的简易工棚内,居住拥挤、采光和透风条件较差,湿润、蚊蝇滋生,卫生状况恶劣;为了减少支出,农民工的饮食也很简单,并且卫生条件也很差;农民工子女读书、就医都存在很大困难等。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二、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题目产生的直接诱因
  
  在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导致上述种种题目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笔者以为其直接诱因在于:
  1.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的基本国情,导致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称。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困难。占有关专家推算,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的真实失业水平可能在8%-17%之间。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4.8亿,乡镇企业和进城打工转移了约1.8亿人。据测算,我国现有的农业资源可以容纳2亿劳动力就业。还有大约1亿多农村劳动力要找出路,这还不算每年要新增的800万人。严重的就业形势日益凸显资本的稀缺性,因此,在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资方处于强势地位,与劳方形成不同等的地位关系,资方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而劳方却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2.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私营企业内部雇用关系不稳定,员工活动性大,增加了触发题目的可能性。由于现有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安排,农民工进城打工,不论时间多久,农民工总是保存着对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这一安排使农民工具有“两栖人”的特点。假如他们在城里能找到一个稍好一点的职业,拿到一份稍高一点的收进,他们就是留在城里的“农民工”;假如在城里变成“候鸟群”,间歇性工作且效益较差时,他们则选择返回农村,重操旧业,成为一个农民。企业主由于职工的可替换性强、雇用期短而忽视员工的正当利益要求,在工资方面往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另一方面,员工也以为不会长期在一个企业做,签不签合同无所谓,兴奋就留下来,不兴奋则往往采用过激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从而增加了劳资冲突的可能性。  3.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政府部分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不够。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一整套的劳动法律体系,如《劳动法》、《工会法》、《就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基准法》等,不仅制定了劳资关系的各种标准,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而且确定了有关劳资关系调整的机制或方法,如集体谈判的代表权的确认、劳资关系调整机构的职责和运作方法等。在我国,固然《劳动法》已经付诸实施,但由于颁布的时间长,它在很多方面都不适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而且,可操纵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规还远不完善,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立法则更加显得滞后。与农民工维权工作息息相关的《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法》、《劳动市场治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均未颁布,这就使劳动者的权益轻易受到侵害。再加上我国目前全国劳动监察职员甚少,只有3-4万人左右,有些地方还没有省一级的劳动监察队伍,同时,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较差,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也缺少有力的手段。目前,现有的劳动仲裁的一裁两审体制弊端非常明显,由于劳动仲裁走的是“调解——仲裁机构——法院”的程序,先调解,如不成由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不服再上诉到法院,导致劳资双方在人力、财力、时间上的支出大量增加。资本一方凭借其强势地位,明知仲裁机构做出的是正当、公正的裁决,仍以不服裁决为由,上诉至法院,使劳资纠纷的解决旷日持久,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
上一篇:论ERP带来的新企业治理思想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