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障碍与途径分析(4)
2017-08-24 01:09
导读: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选择退出途径时,需要考虑的企业外部因素主要有区位条件、新产业的市场需求与竞争状况、城市经济基础、政府政策支持、社会稳定
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选择退出途径时,需要考虑的企业外部因素主要有区位条件、新产业的市场需求与竞争状况、城市经济基础、政府政策支持、社会稳定状况等;需要考虑的企业内部因素主要有企业规模、亏损程度、资金实力、多种经营基础、技术水平、人力资源状况、企业信誉等。无论采取何种退出途径,都应进行企业退出的本钱—收益和比较。一般来讲,当企业的内部条件、外部环境都比较有利时,即当企业尚处于成熟期、衰退期,企业有一定的积累和较好的声誉,企业规模较大,具有发展接替产业的技术和人才,市场环境和区位条件良好时,企业应当进行产业转型。并且,产业转型的定位也需要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来确定。当企业内部环境不利,即资源枯竭程度严重,企业规模较小、亏损严重、地处偏远地区、企业创新能力差;而且企业外部区域和城市经济状况一般,难以寻找到布满远景的产业转型方向,则企业应当封闭破产。
这几种退出途径各有不同的实施难点,例如产业转型难点在于新产业的定位,封闭破产和改制重组的难点都在于下岗职工安置和再就业;迁移的难点在于如何承担巨额的迁移用度。因此,难以简单地判定某一种退出途径的难和易。也可以说,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退出途径各有优缺点,分别适用不同的具体条件。表1是根据课题组的调查分析而做出的简单回纳。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通过调研发现,在选择退出途径时,很多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和各级政府对产业转型或维持现状比较偏爱,一些企业的开采本钱已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仍继续经营,很多企业是到了非常严重的亏损和几乎完全的资源枯竭才无奈选择封闭破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下,出于上和维持社会稳定的考虑,对已是严重亏损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采取保护、维持的措施,企业保证就业的约束“硬”于盈利方面的约束。第二,由于在现行财政制度下,企业只要有产值,地方政府就有财政收进,地方政府不愿在自己的任期中使资源枯竭型企业因破产清算而遭受账面损失,从而造成大量矿工失业,而更愿上新项目或争取国家继续投资。第三,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为不失往职位和权利,也不愿让企业破产或被吞并。这种现象实质上形成了阻碍企业正常退出的障碍,并没有解决企业的困难,而企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只会随着时间的推延而加重。中国纺织业产业调整的“悲剧”似乎仍在资源产业上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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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出途径的搭配
1、产业转型和封闭破产的搭配,可有两种情况:一是规模较大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整体产业转型,而个别矿井和下属企业封闭破产,如兖州矿业团体、抚顺煤业团体、铜陵有色金属团体等都采用了这种方式;二是规模较大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整体封闭破产后,为解决众多职工就业题目,发展区域经济,在矿区内进行产业转型、发展新产业。如本溪煤炭实业有限公司1999年破产后,下岗职工2万多人,当地仍需通过发展新产业,安置下岗职工,实现可持续发展。
2、改制重组可以与企业的产业转型并用,使得产业转型具有制度、组织的保障。例如:作为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兖州矿业团体,就是通过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公司体制,推动了企业的产业转型。萍乡矿业团体,平顶山煤炭团体等采取的也是类似的途径。
3、封闭破产与改制重组的搭配。现实中资源不会是忽然枯竭的,有的企业封闭破产后,尾矿仍有开采价值,或者有的下属企业经营状况较好,这样则可通过股份制改革、资产重组等方式,盘活这部分良性资产。2000年辽宁省7家有色金属企业作为全国第一批矿山企业封闭破产,这些企业在封闭破产后,都进行了改制重组,盘活了部分良性国有资产。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要留意有的企业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的题目。“假破产、真逃债”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很难避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