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的规范诗学_古代文学毕业论文(2)

2013-05-01 04:29
导读:值得注意的是,北方学者在对四声理论的推动方面起了较大的作用。对音韵之学的关注,在北方本有传统。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卷5下指出,文人言韵

    值得注意的是,北方学者在对四声理论的推动方面起了较大的作用。对音韵之学的关注,在北方本有传统。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卷5下指出,文人言“韵”,可追溯至“汉建安中”。又魏有李登撰《声类》10卷,晋有吕静(山东任城人)撰《韵集》6卷,虽然为韵书,非讲诗文平仄,二者存在着音韵学与诗律学的区别 (11),但北方韵学之研究,可谓由来已久。刘善经《四声指归》云:“宋末以来,始有四声之目,沈氏乃著其谱论,云起自周颙。”这在北方引起很大反响,除了甄思伯的《磔四声论》明确反对以外,从现存的文献看,有很多人都是羽翼声律论的。兹略举如下:
    1. 王斌《五格四声论》。其书已佚,但在《文镜秘府论》中有遗文可觅,有些属于声律病犯,如西卷“文二十八种病”中蜂腰、鹤膝二病。一般说来,蜂腰指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鹤膝指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但“蜂腰、鹤膝,体有两宗,各互不同。王斌五字制鹤膝,十五字制蜂腰”,就正好相反。又“傍纽”下引王斌语云:“若能回转,即应言‘奇琴’、‘精酒’、‘风表’、‘月外’,此即可得免纽之病也。”所谓“傍纽”,是指双声字中间有隔,这本来也是沈约的说法。在五言诗中分别出现上述字乃为病,假如能够调整(“若能回转”),将分开的两字合在一起成为“奇琴”、“精酒”等,那就可以避免此病。另外,王斌也有关于创作体式的规定,地卷“八阶”的“和诗阶”下引曰:“无山可以减水,有日必应生月。”
    2. 北魏常景《四声赞》。刘善经《四声指归》云:“魏秘书常景为《四声赞》曰:‘龙图写象,鸟迹摛光。辞溢流征,气靡清商。四声发彩,八体含章。浮景玉苑,妙响金锵。’虽章句短局,而气调清远。故知变风俗下,岂虚也哉。”(12) 潘重规先生认为“俗下”当为“洛下”之讹(13),甚为有见。据《魏书·常景传》,景“若遇新异之书,殷勤求访”。“四声”之说是当时诗坛最为“新异”的论调,他必然仔细研读,并付诸实践。故刘善经又引《魏书·文苑传序》,称“洛阳之下,吟讽成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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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刘滔,生平不详(15)。其意见中最值得注意的有两点:第一是强调五言诗句的二、四不同声。沈约等“永明体”诗人主张二、五不同声,但刘滔说:“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亦不能善。此虽世无的目,而甚于蜂腰。”这实际上代表了从永明体到今体诗的过渡。在今体诗中,二、五同声很常见,但二、四同声须避免。第二,永明体强调四声分用,平上去入各为一类而与其他三类相对,但从刘滔的话中可以看到四声二元化的趋向:“平声赊缓,有用处最多,参彼三声,殆为大半。且五言之内,非两则三,……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显然是以平声与其他三声(上去入)相对。
    4. 北齐阳休之《韵略》。《四声指归》指出:“齐仆射阳休之,当世之文匠也。乃以音有楚夏,韵有讹切,辞人代用,今古不同。遂辨其尤相涉者五十六韵,科以四声,名曰《韵略》。制作之士,咸取则焉。后生晚学,所赖多矣。”显然,这是一部与文学创作有关的音律学著作,其书对于当时人的创作影响颇大,起到了“取则”的规范作用。
    5. 北齐李概(字季节)《音韵决疑》。《四声指归》云:“经每见当世文人,论四声者众矣,然其以五音配偶,多不能谐。李氏忽以《周礼》证明,商不合律,与四声相配便合,恰然悬同。愚谓钟、蔡以还,斯人而已。”(16) 钟子期、蔡邕均为知音之人,颜之推《颜氏家训·音辞》也曾表彰李季节“知音”。不过,中国幅员辽阔,南北有异,语音不同,所以在颜之推看来,“李季节著《音韵决疑》,时有错失;阳休之造《切韵》,殊为疏野。”(17)
    6. 隋刘善经《四声指归》。此书主要意见亦不外四声和病犯。值得注意的是作者的态度,对于其所信奉的观念以不容置疑的口吻道出,具有强烈的规范意识。例如关于四声,他说:“四声者譬之轨辙,谁能行不由轨乎?纵出涉九州,巡游四海,谁能入不由户也?”(18)《文镜秘府论》西卷有“文笔十病得失”节,据中外学者研究,此节亦出于《四声指归》(19)。如果和沈约的说法相比较,如“上尾”的“第一、第二字不宜与第六、第七字同声”,刘则易“不宜”为“不得”,语气有缓峻之别。再结合对“蜂腰”的看法,王斌的意见与沈约正好相反,在沈约则以为两者可“并随执用”,且又以不肯定的口气说“疑未辨”。而刘善经则批评王斌 “体例繁多,剖析推研,忽不能别”,并对沈约有“孰谓公为该博乎”(20) 的讥讽。种种迹象表明,“规范意识”在他的头脑里是越来越强化了。 中国大学排名
    自从初唐人提出融合南北以形成新的诗风,无论是魏征所谓“江左宫商发越,贵于清绮;河朔词义贞刚,重乎气质”(21),还是殷璠所描述的“言气骨则建安为传,论宫商则太康不逮”(22) 的盛唐诗,都把唐人诗歌声律成就之获得,仅仅看成是超越了太康文学,而延续了南齐永明体以来的诗歌传统。事实上,从北魏孝文帝时开始,北方文学在声律上的成就也不容忽视。在刘善经的笔下,其盛况被描述为“动合宫商,韵谐金石者,盖以千数,海内莫之比也。……习俗已久,渐以成性。假使对宾谈论,听讼断决,运笔吐辞,皆莫之犯”(23)。这绝非夸大其词。《洛阳伽蓝记》卷5载喜作双声语的李元谦经过郭文远宅,与其婢女春风的对话,即可见在日常语言中刻意使用双声词,已普及到社会的下层民众。而《续高僧传》卷3记载了隋朝慧净与杨宏的对话,也可见缁门对诗歌的病犯之说同样熟悉。这些都显示了声律论在北方社会流行的程度。因此,唐代“规范诗学”的建立,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社会基础。那种仅以南方文学的传统来认识律诗形成的思路,恐怕是需要调整或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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