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的规范诗学_古代文学毕业论文(6)

2013-05-01 04:29
导读:不仅如此,唐人诗格中还详细规定了意、象结合的类型。如虚中《流类手鉴物象流类》云:日午、春日,比圣明也。残阳、落日,比乱国也。春风、和风、

    不仅如此,唐人诗格中还详细规定了意、象结合的类型。如虚中《流类手鉴·物象流类》云:“日午、春日,比圣明也。残阳、落日,比乱国也。……春风、和风、雨露,比君恩也。朔风、霜霰,比君失德也。”这种硬性的规定体现了一种文学倾向,即注重“意”在“象”中的主导作用。《雅道机要·叙搜觅意》云:“未得句,先须令意在象前,象生意后,斯为上手矣。不得一向只构物象,属对全无意味。”在中国政治性很强的文学传统中,自《楚辞》以下本来就有这样的文学存在,王逸在《离骚经序》中又发挥了“香草美人”之说,所以,唐人诗格是在大量“象征物象”的作品基础上提炼出这些寓意,并将这种寓意表述为“内外意”的原则。《金针诗格》中称“诗有内外意”,《二南密旨》中说“明暗以体判用”,《流类手鉴》中讲“天地、日月、草木、烟云皆随我用,合我晦明”,《处囊诀》以“明昧已分”作为“诗之用”,反复叙述的都是一个意思。其中以《雅道机要·明意包内外》强调最甚:“内外之意,诗之最密也。苟失其辙,则如人去足,如车去轮,其何以行之哉?”这里的“密”,我想应该是“秘密”之“密”吧。
    第三是篇意。《二南密旨》云:“大意,谓一篇之意。”(49) 从所举诗例来看,他是以诗中的一联(也许是关键句)作为衡量“一篇之意”的依据。由此可以知道,在唐人的心目中,“句法”仍然是决定一篇作品风貌的最为重要的基石。
    以上从五个方面阐发唐代的“规范诗学”,我们应该不难得出以下结论:1. 唐代诗学的特点在于“规范诗学”;2. “规范诗学”的要义在“怎么写”;3. 唐代诗学完成了从“写什么”到“怎么写”的转变,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三、“规范诗学”的意义
    唐代是一个追求浪漫的时代,也是一个重视规范的时代。唐律之完备,书法上的“尚法”(50),都表明了规范在唐代的意义。《新唐书·刑法志》云:“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唐人把自己创造的诗冠以“律诗”之名,以至于宋代人认为其性格近于法家。至于实用性的文体,从官家的公文如“王言”,到社会上一般的“书仪”,在敦煌残卷和日本正仓院中,也都保存着各种格式的写本或抄本。而诗格类著作又多以“格、式”命名,乃成为唐代文学批评的代表。由此看来,“规范”是唐代的风气,“规范诗学”就是这种风气的产物。
    在今天看来,唐人的“规范诗学”有三方面的意义:
    其一,唐代的诗歌是处于从古体诗向近(今)体诗转型之际发展起来的,在这样一个转型过程中,唐人十分注重诗歌语言的锻造与锤炼。从日常生活的语言中提炼出书面语言,这是语言的散文化。从日常语言和书面语言中再凝炼而成诗歌语言,这是语言的诗化。诗歌语言的不断变化,实际上是生活语言与书面语言之间的不断往复,并且越来越接近的过程。在唐代的“规范诗学”中,不仅注重将诗与日常口语相区分,而且也要将诗与其他文体相区分,它追求的是诗歌语言的规范化。从平仄、对偶到句法、语义,都有非常细密的规定,同时也不乏变通。这就为诗人在诗歌语言达到高度规范化之后,不断追求新的变化,不避散文化的语言,甚至不避俚俗化的语言提供了可能。杜甫无疑是其最高代表,他一方面“晚节渐于诗律细”、“语不惊人死不休”(51),另一方面又有非常生活化的诗语(52)。其后到元和时代,诗歌语言便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以韩愈、孟郊为代表的追求怪异,一是以元稹、白居易为代表的追求通俗。前者从散文语言中吸取养分,后者从生活语言中采撷精华。经过这样的提炼,使得诗歌语言更加健康、爽朗、凝炼而又充满生活气息。这对处于从旧诗到新诗转型的现代人来说,或许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转载自http://zw.NSEEC.cn科教作文网)


    其二,文学的规范与个性是一对矛盾,张融的《门律自序》说:“夫文岂有常体,但以有体为常,政当使常有其体。”(53) 在这里,“以有体为常”是强调规范,“文岂有常体”是强调个性,而“常有其体”则揭示了规范的普遍性。文无“常体”,是要以新的“体”打破旧的规范,但新的“体”一旦取代了旧的规范,就形成了另一种“规范”。从长时段来看,这种更迭所体现的还是“常有其体”。唐人的“规范诗学”蕴含有一定的变通之术,所以就包容了在旧规范中的新因素,为诗人的个性舒展开启了门户。宋代的江西诗派强调“夺胎换骨”、“点铁成金”以及主张“句眼”、“拗律”等,极易使后学“规行矩步,必踵其迹”,僵化为“定法”或“死法”,所以到了南宋,张戒提出“不可预设法式”(54),吕本中则提出“学诗当识活法”,而所谓“活法”,就是指“规矩备具,而能出规矩之外;变化不测,而亦不背于规矩也”,即“有定法而无定法,无定法而有定法”(55)。对于规范与个性的关系作了更为简捷的说明。
    其三,站在文学理论的立场上看,唐人的“规范诗学”是一种“诗学语言学”,是从语言的角度对诗歌创作提出了一系列的形式上的规范。中国文学理论在文学形式方面的建树和贡献,向来没有得到系统的总结,所以在擅长文本分析的西方文学理论面前,往往显得有些自卑。其实,中国古代文论中并不缺乏这方面的成就。20 世纪从语言角度研究文学形式,就其深度和影响而言,首推俄国形式主义文论。倘若我们将俄国形式主义文论与唐人诗说试作比较的话,便可发现许多相映成趣之处。仔细地比较研究非本文任务,姑且就其中代表人物之一日尔蒙斯基的见解与唐代诗格略作对照。日氏在《诗学的任务》一文中,描述了其诗语学说的五个方面的内容,即音韵学、词法学、句法学、语义学、语用学(56),这与唐代“规范诗学”中的声律、对偶、句法、结构和语义等内容大致可以相应。而在材料的丰富性、论述的细密性以及思维的圆通性方面,不夸张地说,唐人毫不逊色。从时间和空间上来说,规范诗学延续了二三百年,其影响贯穿于宋元明清,并覆盖到整个东亚世界的诗论与歌论,其重要性就更值得我们关注。
上一篇:唐人传奇和《柳毅传》_古代文学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