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的规范诗学_古代文学毕业论文(3)
2013-05-01 04:29
导读:二、规范诗学的建立 诗歌发展到唐代,古诗、乐府、律诗、绝句,可谓各体皆备,流派纵横。然而在诸体中,假如要选出一体以代表唐诗,律诗无疑首当
二、“规范诗学”的建立
诗歌发展到唐代,古诗、乐府、律诗、绝句,可谓各体皆备,流派纵横。然而在诸体中,假如要选出一体以代表唐诗,律诗无疑首当其选。或选七律,如元好问之《唐诗鼓吹》;或选五律,如李怀民之《重订中晚唐诗主客图》。律诗是唐人的创造,诗而称“律”,就表明了对“规范”的重视。元稹《唐故工部员外郎杜君墓系铭》云:“沈、宋之流,研练精切,稳顺声势,谓之为律诗。”(24) 律诗的特征是“研练精切,稳顺声势”,“研练”即《文心雕龙·总术》中所说的“研术”和“练辞”,落到实处即声律和对偶。一般说来,文学史上一种新形式的流行,常常由于旧形式在人们心目中的日久生厌。但在中国文学史上,新形式的出现未必总是要取代旧形式,而是在保留它们的同时,向其中注入新的因素。所以,律诗出现后,唐人并没有让古诗消失,而是将他们提出的规范,同时向古诗渗透。
近体诗(包括律诗和绝句)是一种具有高度形式感的诗体,与古诗相比,其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结构由开放走向封闭。五七言四句构成了绝句,五七言八句构成了律诗,这是近体诗的基型。由此而决定了一首诗的长度是有限的,诗人借以跳跃腾挪的空间是规定的。二是音律由“清浊通流,口吻调利”走向严守平仄,避忌文病。三是句式由单辞孤义走向偶辞并见,由线性的流动变为稳定的对称。那么,诗歌应当如何在有限的空间中,使每一个字词发挥其在视觉、听觉、味觉、感觉上的最大效用,从而敞开一种若隐若现、可望而不可即、可意会而难言传的无限的境界?这一文学本身的需要也催生并促进了唐代“规范诗学”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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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规范诗学”,主要集中在诗格类著作中。诗格的内容,就其本身而言,其讨论的重心也有变迁,反映在书名上,比如崔融的《唐朝新定诗格》,徐隐秦的《开元诗格》,王起的《大中新行诗格》,郑谷等人的《新定诗格》等,或标年号,或冠“新”名,即表示其规定性往往是一时一朝的。但总体来看,唐人对诗学的 “规范”主要表现在对文学作品中声律、对偶、句法、结构和语义的要求上。兹分述如下:
1. 声律。南朝以来的文笔论,主要以有韵无韵作区分。刘勰不主张以此区分文笔,他提出“言”与“翰”之别,前者是口头语言,后者是文学表现,只是他的解释既不够明朗也不够有力。虽然他在《情采》篇中,将“文”又区分为“形文”、“声文”和“情文”,但这需要有心的读者善作勾连。继作推进者是萧绎,其《金楼子· 立言》篇说:“至如不便为诗如阎纂,善为章奏如伯松,若此之流,泛谓之笔。吟咏风谣、流连哀思者谓之文。……至如文者,维须绮縠纷披,宫征靡曼,唇吻遒会,情灵摇荡。”(25) 逯钦立以为萧绎的意见“与传统的文笔说,有天地的悬隔”,并“含有两大异彩”(26),堪称卓见。其新说的意义在于,这是对作品中文学性的又一番深切的反省。因此,阎纂的诗被排斥于“文”之外。萧绎虽然没有说阎的诗“不便为”在何处,不过,结合他所说的“作诗不对,本是吼文,不名为诗”(27),也许是阎不善于对偶。总之,未必有韵者即可称诗。语言素材只有通过富于文采、音律和情感的方式表现出来,才可以称作“文”,也就是“形文”、“声文”和“情文”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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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诗学”的核心是“怎么写”,因此,一般的语言材料通过什么方式才能成为文学作品,就是规范诗学首先面对的问题。从六朝以来文笔之辨的发展以及北朝重视韵学的流变来看,“韵”很快引起了批评家的注意。《文笔式》中说:“制作之道,唯笔与文。……即而言之,韵者为文,非韵者为笔。”这看起来还是一个传统的说法,但具体的论述,都是关于如何防止“声病”。韵脚之“韵”已转换为韵律之“韵”。文章最后总结道:
名之曰文,皆附之于韵。韵之字类,事甚区分。缉句成章,不可违越。若令义虽可取,韵弗相依,则犹举足而失路,弄掌而乖节矣。故作者先在定声,务谐于韵,文之病累,庶可免矣。
即便一段文字的意思很好(“义虽可取”),但如果不合韵律(“韵弗相依”),就不成其为作品。这表明在唐人看来,语言的声韵在作品中具有何等重要的审美功能。其中涉及语音和语调。语音问题论者已多,这里仅就语调稍作说明:
声之不等,义各随焉。平声哀而安,上声厉而举,去声清而远,入声直而促。词人参用,体固不恒。请试论之:笔以四句为科,其内两句末并用平声,则言音流利,得靡丽矣。兼用上、去、入者,则文体动发,成宏壮矣。(28)
不同的语调(或平、或升、或降)会造成不同的语音旋律,产生不同的审美效果,形成不同的文学风格。唐人在声律上的最大贡献在“调声”,它解决了律诗粘对的问题(29)。违反规则,便可能失粘或失对。元兢《诗髓脑》指出:“调声之术,其例有三:一曰换头,二曰护腰,三曰相承。”(30) 准此“三术”,就能写出一首完全合律的近体诗。独孤及批评当时人“以‘八病’、‘四声’为梏拲,拳拳守之,如奉法令”(31),亦可见“规范诗学”实际效用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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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偶。上文引到萧绎的话:“作诗不对,本是吼文,不名为诗。”已经把对偶作为诗歌成立的一项必要条件提出。这在唐人就成为更普遍的要求,如上官仪《笔札华梁》指出:“凡为文章,皆须对属。诚以事不孤立,必有匹配而成。……在于文章,皆须对属。其不对者,止得一处二处有之。若以不对为常,则非复文章(如常不对,则与俗之言无异)。……此之不明,未可以论文矣。”崔融《唐朝新定诗格》云:“凡为文章诗赋,皆须对属,不得令有跛、眇者。”王昌龄《诗格》云:“凡文章不得不对。上句若安重字、双声、迭韵,下句亦然。若上句偏安,下句不安,即名为离支。若上句用事,下句不用事,名为缺偶。”(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