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2)
2015-03-08 01:44
导读:三、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合理分配积累资产。民办高校在办学中应当对公众利益负责,而不是只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但民办高
三、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合理分配积累资产。民办高校在办学中应当对公众利益负责,而不是只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但民办高等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积累资产的归属应当在保护法人财产权的同时顾全人的权益。积累分配的原则一般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根据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1)对于完全由企业或自然人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应允许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全部投入财产和积累资产,也可由出资人共同协商;(2)对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出资人只能从剩余财产中收回投资,不能参与积累资产的分配,学校积累资产应全部由主管部门安排,投入其他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3)对于部分捐资、部分出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投资人可以收回投资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学校积累资产,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继续用于民办教育的投入;(4)对国有资产和接受捐赠的投资,学校积累资产分配不能少于按投资比例分配的额度,只可以比按出资比例分配的份额高,资产收回后依然要再次投入教育,以防止资产从教育系统流失。有些文件认为国家减免税应作为国家出资处理。在民办高校发展上,国家应在政策上予以鼓励,让投资人受益才能激发更多的人投入到民办中,因此国家减免税应作为学校积累为发展中的民办高校添砖加瓦。
2.建立投资收益制度。首先,对民办高校的盈利要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民办高校投资收益制度。当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确立以后,与之相应的财产收益权的确定愈加显得重要。民办高校的收入首先要用于保证日常教学的工作进行、教职工福利待遇,固定资产、教学设施的添置,以及维持学校运转所需的水、电、暖等耗费,年终如有结余可在投资者之间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从我国具体国情看,只有按照规律办事,让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才能真正激发举办者投资民办教育的热情,充分调动其继续办学的积极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结余分配,要按照学校章程有关规定,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纳入限定性净资产管理,然后举办者才能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回报可以再投入民办高校,然后以实际投入金额记账增加出资人的投入资产。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制定可以操作的合理回报的办法与标准,并及早出台保护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优惠政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规范投资转让手续。由于民办高校正式设立后,存续期限也许会很长,出资人因年老需要后辈继承或突然发生资金危机等原因想要转让投资的情况难免存在。为保障出资人的权益,让出资人没有后顾之忧,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民办高校产权的转让和继承制度,以保证民办高校的持续与稳定发展。投资的转让不会使法人财产权发生变化,只是出资人不同了,与股权的变化是相同的。民办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审批制度,做好监督,规定什么情况下允许转让,并要对出资人提出的转让认真审核,在确认事实真实可靠而且不影响学校办学才可允许出资人转让。转让不仅包括初始投资,对积累资产也应给予相应的分割转让。
民办高校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从战略高度来看,应尽快全面落实民办高校的各项公平待遇,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扶持力度,为了弥补现有对民办高校财产权规定的缺陷,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投资人拥有相应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只有这样才能明晰高校出资者与法人之间的责、权、利,使两者相对独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保障学校的财产独立性和办学自主性,促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效率、维持学校稳定性、鼓励投资办学、促进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