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
2015-03-08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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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的一部分,越来
[摘要]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的一部分,越来越发挥了其在中的作用。但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在法人财产权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文章就如何更好地保障民办法人财产权,同时发挥人的积极性,以及让更多的人来投资民办高等教育提出了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民办 高校 财产权
自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管理问题已经被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视,《
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
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又提出了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和资产管理制度”。如何管理和使用好筹集到的资产,已成为民办高校的重要课题。
一、法人财产权的含义
法人财产权是国企在股份制过程中出现的名词,意思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国家,但使用权在企业法人。民办高校的办学资产来源广泛,不仅有企业、个人出资,也有捐赠和国家资助,以及学校开办期间的资金结余,法人在学校存续期间拥有对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利,但并不一定都有所有权,法人对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就是法人财产权。《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产权关系不清。根据《促进法》的规定,在民办高校存续期间,高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可挪作他用,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资产属于社会所有。但由于民办高校在长期发展中利用自身积累购置资产很多、数量大、金额可观,这些资产的归属在以前的中没有作出过规定。在民办高校发展初期
重点保证了教育机构对财产的使用权,而没有涉及财产最终的所有权和举办者与学校的财产关系,也没有明确积累财产的归属问题。如今民办高校发展日益壮大,“雪球”越滚越大,积累越来越多,财产属性与产权关系不明确,使有资金实力的学校也不敢大量购置资产,能租的就不买,直接影响了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使投资者对投资前景无法预料,影响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
2.投资收益不明。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投入资产办学的目的不外乎三种:一是做社会公益,回报社会;二是取得效益;三是两者兼有。在我国现阶段的民办高等教育中纯粹做公益的毕竟是少数,能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取得利益才是大多数人的目的。因此,回报如何取得、何时取得、取得多少是众多投资者关心的中心问题。虽然《促进法》规定了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但由于保证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优惠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以及有关合理回报的操作程序过于烦琐、无法实施,同时出资人担心要求回报会被公众误认为追求营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原因,在制定学校章程和进行办学许可登记时,都违心地选择了“不要求取得回报”。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3.资产转让无路。依据现有民办教育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举办者一旦出资举办高校资产就无法撤出。这样虽然维持了民办高校的教学稳定和发展,但对学校这种单方面保护,完全没有考虑出资人的权益。使得投资人一旦投资,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投入都无法撤出或转让,只有等到学校解散时才能收回。出资者在对自身前景难以预期的情况下,哪怕有心也不敢进行投入,这种情况也大大影响了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民间资本投资办教育的热情不高,也无法规范已经发展起来的民办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