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网络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与现实生活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不同的,交往主体隔着“面纱”,以某种虚拟的形象和身份沟通、交流着,交往活动也不再像一般行动那样依附于特定的实体和时空位置。网际关系的虚拟性并不等同于虚假性,尽管可能由于一些人的恶意操作而使之变为虚假,但是,最基本的行为理念应是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给自己做主、自己自己。一定程度上说,网络交往突破了人们现实社会行为所具有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互动特征,模糊了“客体”这个字眼,消灭了权威式中心化的主体意志,造成主体的泛化、分散化和非中心化,代之而起的是平等自由的主体间交往。网络的出现突破了以前大众传播的由点到面的单向的线性传播方式,实现了信息传播的双向互动。受传者不再是完全被动的“靶子”,传播者也难以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大学生们可以在网络里讨论几乎所有的话题,甚至把空间挤压到更小的范围内。现实世界中,人们的社会关系:亲戚、朋友、同事、邻里、师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熟人”社会,其交往活动依附于特定时空,并受着较为稳定的社会价值观念的支撑和规约。网络世界跨越了时空的界限,但却无法聚合文化的差异。人与网络为伍,终日沉溺于电脑屏幕无法自拔,疏远了亲朋,淡薄了亲情,忘记了亲人。有些时候,因为受到一些挫折和打击,便刻意逃避现实,“躲进小楼成一统,管它春夏与秋冬”。这在大学生中极为常见。
网络世界的人际关系大大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人的社会阶层、地位、职业、性别等差异,增强了主体的道德选择、自我评价的行为能力,使道德个体的个性化和主体性得到提升和确证,从而拓展、延伸和强化人性中的品德结构和气质,促进了人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它也带来了人与人之间道德情感日益淡漠、非理性行为激增、道德人格异化加剧等负面价值,如“网络幽闭症”、“网络飘移症”,网络欺骗、犯罪行为等。一些大学生迷于网恋,跌人虚拟的爱情之网难以自拔;一些大学生迷恋色情网站,误读网上狂欢,身心健康受到毒害。网络人际关系的虚拟性、不确定性、多维性,使得主体的道德认知、道德意识失却了稳定的地基。
另一方面,多元文化、价值观念的充斥使得主体的价值选择趋向盲点,这些都使得网络中的人际关系以及形成的人群,缺乏基于道德、价值共识所具有的在情感、责任、信念和理想等机制上的内在张力。这种现象的最严重后果是导致一些大学生道德心理异化,他们在人机游戏中寻找寄托,在虚拟聊天中寻找浪漫,在网络色情中寻找刺激,形成网络迷恋。然而,“网络是工具,如果这个工具成了一种生命状态,支配和主宰人类,那将是严重的失败。”
基于这样的事实,大学生网络道德的培育中,在道德形成的主体与客体关系上,应充分发挥大学生的内在动力,唤起和激发其内在的道德需要,培育自我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在教育中尊重学生的道德主体地位,使大学生获得自尊、自信的情感体验,学会对自我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以此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中因势利导的道德教育理念,仍然符合培养网络时代道德主体性的要求。关键在于引导,激发大学生的内在道德需求,引导大学生在纷繁复杂的校园网络文化浪潮中增强道德认知,提升择善而从的能力。
此外,对大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要建立校园网络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处理好虚拟和现实的关系。网络具有两面性,其积极面“应该从人类生存的最高目的,即理想方面获得认可”,其消极面不应当成为现实悖论的借口。网络空间必须是一个道德空间,是一个法制空间。没有的强制力,仅靠良心和社会舆论,希望“垂衣裳而天下治”,是不可能达到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的。对大学生进行网络法规教育,要将校园网络道德建设与网络立法执法相结合,将重要的网络道德规范确立为法律法规,建立校园网络道德行为的法律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