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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社会转型的历史动态轨迹(2)

2018-01-13 05:26
导读:公元988年,当时的大公弗拉基米尔一世作出了重大的历史性抉择,定希腊正教为国教。此举的历史意义是奠定了俄罗斯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社会转型的思想基

公元988年,当时的大公弗拉基米尔一世作出了重大的历史性抉择,定希腊正教为国教。此举的历史意义是奠定了俄罗斯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社会转型的思想基础。当然此举也绝非偶然。第一,从当时的社会结构看,到公元8世纪,东斯拉夫人的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取得了比较迅速的发展,促进了氏族公社的瓦解,形成了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公社。同时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和商业的发展,其社会结构呈现出大公、部落酋长和武士及普通村社成员的垂直体系[3],以基辅王公为首的军人阶层领导着全国的商业活动并创建了商业军事制度。这种结构为全俄思想的诞生奠定了制度基础;第二,从地理上看。罗斯地处东西方的要冲,各种文明对它的影响使之精神生活和文化选择在历史上引发了多次危机。虽然在地理上与西欧接近,但对东斯拉夫各部落而言,思想和人员上的交往主要集中在北方和南方,即沿着东欧平原的各条河流进行。沿着这条路,基督教从南方,从拜占庭开始渗透到罗斯,这种现象早在弗拉基米尔一世奉它为国教之前就有[4]。由于罗斯和拜占庭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频繁交流,基督教以拜占庭的形式传入罗斯,在多神教的势力范围中夺取了一席之地;第三,从当时的政治军事情况看。980年,弗拉基米尔继任大公,他是俄国历史上第一个强有力的统治者,他继任后对外不断扩大罗斯的版图,对内平定叛乱,因而十分需求统治罗斯的全民思想。而在978年,拜占庭帝国发生内乱,多瑙河流域的保加利亚人乘机向其发动了进攻,当时的拜占庭皇帝被迫向弗拉基米尔大公求助,双方签定了盟约:弗拉基米尔大公及其全体臣民接受基督教的洗礼,同时拜占庭皇帝将其公主安娜嫁给弗拉基米尔;第四,从罗斯民族的宗教心理看。有学者认为,俄罗斯人惯用的形象地和象征地感悟世界的方法、他们的极端主义以及他们试图凭借一时爆发的意志力达到绝对真理的追求在拜占庭式的基督教里找到了舒适的温床[5]。这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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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点构成了罗斯受洗的宏观背景。988年,弗拉基米尔大公和安娜公主正式成亲并且接受了希腊正教的洗礼。弗拉基米尔回到基辅后,特下诏书晓谕全国接受希腊神父的洗礼。从而从思想上完成了俄罗斯历史上的第一次社会转型,其历史地位表现在:第一,形成了统一的全俄思想。因为基督教只信奉一个神,即基督耶酥,与早期东斯拉夫人的多神教相比,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二,强化了民族意识。拜占庭帝国的光辉时刻招引着俄罗斯人的奋发图强,是9-18世纪俄罗斯人的精神动力和支柱,是俄罗斯人在遭受蒙古人的统治达二个多世纪之后重新崛起的精神纽带,特别是拜占庭帝国衰落之后,俄罗斯以神圣第三罗马帝国自居,对于后期俄罗斯帝国意识的形成和其普世性国民性格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三,在社会结构上,形成了新的祭士阶层。从此祭士的精神权与大公的世俗权紧密结合使俄罗斯完成了从野蛮社会向文明社会的过渡。于此而言,对西方文化的接受是其社会转型的开端。
二 中央集权制:挡不住的诱惑

学界在分析当代俄罗斯的社会特质时,集权与专制总被列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何以为之?因为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发展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二次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在罗斯接受拜占庭文明的光辉洗礼后,由于内外诸多因素的作用至11世纪中期开始,基辅罗斯便走向了逐渐衰落的道路,到12世纪基辅罗斯大公的政权已经名存实亡。至1240年成吉思汗剽悍的蒙古大军攻陷基辅后,俄罗斯全境遭受异族统治达二个多世纪,一直到15世纪以莫斯科公国为中心的地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统一的俄罗斯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奠定了前提条件,而且蒙古人所建立的金帐汗国的治理体制成为新罗斯的典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如前所述,在罗斯受洗后,其社会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经济差异和不平等成为阶层划分的基础。综观15世纪以前的罗斯社会,其社会结构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凭借武装力量征服阶段、凭借具有立法权的政权建立起来的阶段和凭借资本即经济差异的确立阶段。第一阶段形成了两个阶层即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第二阶段形成了含大公在内的军政管理者、普通自由民和家奴三个等级的阶层;第三阶段则进一步分化为大公在内的特权地主世俗权力阶层、祭士精神权力阶层、城市自由民、国有农民、地主农民、特权家奴和普通家奴等复杂的阶层。特别是第三阶段的阶层变化和阶层权力内涵的变迁为罗斯中央集权制的建立铺平了道路。如果说11、12世纪罗斯的最高权力属于整个大公家族,他们共同统治整个罗斯的土地和居民,那么13、14世纪这个掌权的家族分裂为无数具有血缘关系但又彼此独立的领主,相当于中国的东周分封的诸侯国,他们是领地的世袭所有者,但又不能认为是领地社会的世袭统治者。而到了15世纪,莫斯科君主将二者结合起来:他既是全部国家土地的世袭所有者,又是居住在这块土地上的政治统治者。同时罗斯受洗导致的民族意识的增强使大公膨胀了成为整个民族统一局面的缔造者和“全罗斯的沙皇和大公”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社会其他阶层与君主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从经济和社会地位而论,他们已不再产生于私人契约,而产生于共同的法律,也就是应政权单方面的要求使这种关系成为政治性的、强制性的,换句话说,自由民方面由契约规定的义务变成了国家义务,而领主方面由契约规定应提供的优惠变成了官方有效完成这些任务而提供的资助。这种经济和政治划分关系的变化,表明了罗斯治理体制的转换:即这种变化把每一阶层的经济状况同他们为国家服务的类型联系起来,由此形成了一条作为莫斯科公国社会划分基础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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