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述评(2)
2018-06-26 03:13
导读:二、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的基本情况 从1936年开始,资源委员会即对特矿进行统制,最初从钨、锑二业开始,抗战时期扩展到锡、汞、铋、钼,抗战后又恢
二、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的基本情况
从1936年开始,资源委员会即对特矿进行统制,最初从钨、锑二业开始,抗战时期扩展到锡、汞、铋、钼,抗战后又恢复到钨、锑。整个统制历经战前、战时、战后三个时期,可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36-1937年,主要是对钨、锑的管制,管制目标是统一出口,调节供求及保留矿区,限制生产,并禁止垄断竞卖,以挽回钨、锑在国际市场之厄运。第二阶段为1938―1939年,管制方针改为保护生产、统一运输、加强易货能力,以期对各民矿提高收买价格,或加给补助金及贷款,换取国外军需品。第三阶段为1940-1941年,管制目标为提高品质,增加生产,以维持国际信誉,由主管机关自设炼厂,将产品加工精炼。第四阶段为1942-1945年,管制目标为限制锑、锡的生产,并开拓内销市场,以资维持;钨、汞仍力谋增产增运,以作偿债之用。第五阶段为1946-1949年,力谋扩大生产及自办生产阶段,以拓展海外市场。[7]抗战期间,资源委员会自办及与各省政府合办的矿务局并不多,产量亦有限。据1942年统计,资源委员会在钨、锑、锡、汞的自营生产方面,不论资本还是厂数,都不足5%,绝大多数的特种矿砂都依靠收购获得,其实际的统制工作主要是“收购、运输、销售”三个部分。
早在1935年时,德国政府就有意以武器、机器和技术来换取的钨、锑。国民政府为满足与德国易货贸易的需要,开始对特种矿产进行统制。最先统制的是锑矿。1935年12月,资源委员会核定《锑业管理处管理规程》,规定限制锑砂的运销数量,锑品在省内外运输及出口国外均须向该处领取“护照”和“许可证”;对于锑矿征取的各种税捐,除关税及矿产税外,其他税捐一律取消。〔8〕1936年1月,资源委员会锑业管理处在湖南长沙成立。同年12月,制订了《锑业专营实施办法》,规定自1936年1月1日起,锑产品由资委会锑业管理处统一购销;锑管处按长沙平均货价确定锑砂的收购价格,给价购买;锑的运输必须持有锑管处的护照,出口必须有资委会的出口许可证才可放行。[9]由此,锑矿就成为资委会管制的第一个特矿产品。从此,在锑矿产业中市场机制不再发挥作用,锑矿的价格完全由资委会决定,成为强制性定价。从全国锑砂的生产情况看,湖南占大头,达到全国总产量的95%以上。资委会与湖南省政府积极合作,基本上实现了对湖南锑矿乃至对全国锑矿的统制。1937年,资委会还在汉口设立了国外贸易事务所,具体经管湖南锑矿产品的国外销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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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矿在江西蕴藏量最大。1935年春,民国中央政府就与江西省政府筹设江西钨矿局,对赣省私人采砂实行给价收买。1936年3月,钨业管理处在江西南昌成立,管理全国的钨业,并在长沙设立了湖南分处,在赣县设立了赣南分处,在广东设立了广东分处。但广东地方势力较强,广东分处对广东的钨矿一直不能有效控制。1935年,广东第一集团军曾运2500吨钨砂到欧州出售,以抵付向意大利订购的价值270万元的军火。直到1940年,资委会真正掌握的广东的钨砂也大约只占到14.2%,到1942年,真正将钨砂交售给资委会的也只有15家,可见资委会在广东的钨砂统制并不成功。后来广东沦陷,钨砂更是成为战时走私的重要物资。不过,钨矿统制在江西还是比较顺利,尽管资委会的统制也受到了矿商和矿工们的反对。他们认为:“设所收买,则流弊所及,抑低砂价,难免剥削矿工。”[10]但是,资委会早在1936年3月就与江西省政府约定,同意将钨、锑盈余作为江西省建设的专款,从而取得了江西省政府的支持,使资委会的钨矿管制得以顺利开展。
全面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为实行战时经济统制,1938年10月,公布了《非常时期农矿
工商管理条例》,把钨、锑、锡、汞等14种金属及其制成品都列入管理的范围,规定:“钨、锑、锡、汞各矿产品的收购运销之管理由资源委员会执行。”这样,资源委员会对特种矿产的统制就从钨﹑锑扩大到了锡、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