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述评(6)
2018-06-26 03:13
导读:显然,特矿统制为抗战时期后方经济建设特别是重工业建设提供了较为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了后方重工业和基础工业的发展,对于改变我国中、西部地区
显然,特矿统制为抗战时期后方经济建设特别是重工业建设提供了较为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了后方重工业和基础工业的发展,对于改变我国中、西部地区落后的工业状况,改善抗战前全国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促进中、西部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3,特矿统制限制了特矿产业的自由生产和贸易,对特矿产业的发展和矿商、矿工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整个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依靠其垄断地位,对特矿产品实行统制,不仅产量由其酌情确定,而且收购价格也由它决定。虽然资源委员会定价时也考虑到了矿产开采的成本,但总起来讲,资委会定的收购价格要比成本价低得多。对此,资委会自己也承认:“本处所作各区历月成本统计,较实际成本低。” [36]以1936年湖南的锑砂收购价格为例,资委会规定锑砂每吨的收购价格为430元,而当时长沙的市价为618元,两者相差甚远,由此引发湖南锑矿工商业者的群起反对,一致要求政府收回成命,他们还愤而罢工,停止生产,致使锑管处无货可收,最后迫使锑管处同意按伦敦市价确定收购价格。
1942年以后,随着物价暴涨,资委会在特矿产品的收购价格之外增加了补助金,但仍无法跟上物价上涨的步伐,特矿产品的收购价格远远低于开采成本,各种矿产品都是亏本销售,而且销售越多,亏损越大,矿厂连续亏损倒闭,生产锐减。连资委会湖南钨业管理处也承认:“现因战时关系,物价飞涨,工人生活日高,采砂成本愈贵,各商公司均感收价不敷,无法维持产额,一再请求救济,”但“迭经增加补助金,然仍感难以维持。” [37]到1944年,这一情况更为严重。钨管处处长程义法称:“1944年4月,矿工每采一吨砂成本达46695元,而钨管处的定价为33000元,后增加到37000元,但矿工每采一吨砂仍要亏损9695元。所以矿工离山日众,产量日减。苟不即时增加砂价,停顿堪虞。” [38]显然,资源委员会对特矿产业的统制,使特种矿产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违背了价值,长此以往,必然会对特矿产业的生产和贸易造成严重的损害,阻碍特矿产业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不仅如此,特矿统制还危及到广大矿工的生存。以锑矿为例,湖南当时开采特矿的矿商与矿工的利润分成的比例是7:3,矿商占七成,工人占三成,锑业管理处的价格统制相对削减了锑业矿商的盈余,但对矿工的可以说是直接及于身家的,他们所受的打击,毋宁是更大。[39]比如1942年的汞矿,各矿的成本已达到每吨73375元,而汞管处的收价只有每吨40000元,矿厂亏本严重,矿工甚至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1944-1945年,汞管处多次向资委会反映,物价上涨,收价不足以维持矿工最低生活,吁请资委会增加收价,以安矿工之心,而利生产。[40]
国民政府的特矿统制也影响了地方利益,引起了地方势力的不满和反对。但是,特矿统制事关重大,决定着易货、偿债能否顺利进行,民国中央政府决不可能轻易放弃,而只能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如利润共享的方式来争取地方势力的支持,使得特矿统制得以继续实施下去。除在江西分拨钨、锑盈余给江西省作为建设的专款,以获得江西省政府的期许外,为获得云南省特种矿产的统制权,国民政府每年拔给云南省160万镑,作为补偿。在广西,资委会也特别注意尽量不损害桂系的经济利益。在贵州,资委会也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合作统制的办法等,从而取得了这些地方势力的支持和配合。
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实行特矿统制,是在抗日战争这一大背景下,国民政府为满足支持战争的需要而对全国经济进行统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民政府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措施。评价国民政府的特矿统制,不能离开这一背景。从
国防经济学的角度讲,国家在战争时期,为赢得战争的最后胜利,可以而且应当动用一切非常手段,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战争的需要。这也是上所有参战国都会主动采取的基本策略。抗战时期的也不例外。在日本全面侵略中国的危急时刻,国民政府对特种矿业采取统制政策,客观上为以货易货和获取国外贷款提供了重要而又可靠的物资保障,为坚持八年艰苦的抗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从另一方面讲,特矿统制毕竟是用统制经济代替了市场经济,用垄断代替了自由竞争,资源委员会凭借国民政府赋予的垄断地位剥削广大矿商和矿工,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利益,阻碍了特矿产业的发展,诚然,特种矿产的部分垄断利润也被用于发展中、西部各省的经济特别是发展重。所以,我们在充分肯定特矿统制对坚持抗战所做出的积极贡献的同时,也不能无视特矿统制对特矿产业自身发展和矿商矿工带来的损害,只有这样,才能对特矿统制的历史做出实事求是的和评价。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