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述评(3)
2018-06-26 03:13
导读:1938年7月,资委会与贵州省政府成立了贵州矿务局,开采贵州汞矿。1939年先后公布了《经济部汞业管理规则》和《资源委员会管理汞业实施办法》,规定资
1938年7月,资委会与贵州省政府成立了贵州矿务局,开采贵州汞矿。1939年先后公布了《经济部汞业管理规则》和《资源委员会管理汞业实施办法》,规定资委会办理汞及其矿产品的定价、收买、统一运销和调剂生产等事宜,采炼人不得私售;汞品之税收,关税及矿产税由资委会负担,其他各项捐税归出售人负担;非领有资委会的运输证照,不得在国内运输或运出国境。[11]而资委会成立的贵州矿务局、湖南汞管处和四川分处则成为汞矿统制的执行机构。1941年5月,上述三个机关合并成立了汞业管理处,“以国家力量积极开发,加强管理,内以供应军需,外以易取抗战器材。”[12]
在锡矿方面,1939年3月,资委会与湖南合办江华矿务局,与广西省政府合办平桂矿务局,这是资委会与地方政府合作统制锡业的开始。1939年6月,颁布《经济部管理锡业规则》,指定资源委员会管理锡及锡砂一切事业之生产运销。资源委员会公布管理锡业规则,设立锡业管理及稽查机构进行管理。[13] 1939年10月,国民政府与云南省达成协议,规定云南把锡、桐油、茶叶、猪鬃等外销品交由中央统制,政府则每年支付云南160万镑作为补偿。1940年9月,资委会又与云南省政府及中国银行合组云南锡业公司,进一步统制了云南的锡产。
1939年12月,部公布《矿产品运输出口管理规则》,指定资委会执行钨、锑、锡、汞、铋、钼等矿产品收购运销之管理,各矿产品采炼商人应按定价直接售于资委会或其委托机关,收购价格应顾及厂商利润;该矿产品在内地运输时须有资委会的运输护照,如系运输出口须凭资委会填发的准运单报关,请领护照时应缴验矿照或省主管机关证明文件;该矿产品出口数量,必要时资委会得限制之;为谋矿产品之增加生产、改良品质,得予采炼商人以贷款或技术上之指导。[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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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39年为止,资委会已大致将钨、锑、锡、汞、铋、钼都纳入了统制的范畴,管理地域也由最初的湘、赣两省扩展到赣、湘、粤、桂、川、黔、滇七省,管理制度也越来越完善。1940年8月,资委会根据经济部的管理规则制定了《管理矿产品实施办法》,把钨、锑、锡、汞、铋、钼列为甲种矿产,规定“采炼甲种矿产品之商人,应将其采炼能力与每月可能产量,报请本会之管理机关登记,并按旬将采产情况与数量详报管理机关,以便支配产量及销售量;甲种矿品在内地转运时,须有管理机关核发的内地转运护照;对于违反经济部和资委会管理特种矿产规定的,资委会管理机关可以没收,然后给价收买,也可依行政执法处以罚锾。” 〔15〕1941年7月公布了《资源委员会非常时期查缉处罚私贩私运甲种矿产品暂行办法》,规定如矿工矿商不将矿砂交与管理处而由私人、团体私向矿工、矿商直接收买者,均以私贩论;运输方面,若所运甲种矿产数量或货运情节与照证不符者,未持资委会运输执照或出口许可证者,持逾期证照运输者,均以私运论。私运、私贩者,没收其矿品;如同时触犯《禁运资敌物资条例》、《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汉奸条例》、《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各规定,则移送审判机关惩处。〔16〕1945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了《战时管理矿产品条例》,规定凡对私购私售特矿产品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相当于收购该项矿品价格五倍以下罚金,其矿产品没收之;对私运、私自出口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相当于当地收购该项矿产品价格十倍以下罚金,其矿产品没收。[17]这样,对违反特矿统制的行为,国民政府就可以依据实施惩处。
三、对资源委员会特种矿产统制的评价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1,国民政府通过特矿统制,获得大量较为先进的军事装备和大笔外国贷款,为支持抗战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军事和经济保证。
抗战时期对华提供军事援助的主要有德国、苏联和美国。这些援助大部分是以易货贸易和信用贷款的形式进行的。从中德、中苏、中美易货贸易和信用借款的情况看,中德、中苏易货贸易中的中方产品有50%是特矿产品,中美信用贷款80%的抵押品是特矿产品。可见,特矿统制为易货贸易和获得外国借款提供了重要的物资保障,为增强国民政府的军事和经济力量,坚持八年抗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抗战初期,国人称特矿产品为“我英勇战士转战千里,杀敌致果的国宝。”〔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