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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养老保障方式重新建构的基本思路
(一)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建构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
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其目的就在于使每一个劳动者在失业、退休、生病及丧失劳动力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其目标是建立和实现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意味着国家或政府是实施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和出资主体。针对我国农村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以及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际情况,国家和社会为责任主体并不是包办代替,而是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出场和到位,进行统一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建构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体系,同时以日益雄厚的实力,带动集体、家庭、个人形成整体合力,在社会化的养老保障实践中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解决面临的养老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养老保障。
在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中,国家和社会要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内容,并以此为主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基本框架;国家在履行出资主体的前提下,逐步减轻家庭养老负担;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提高土地产出效益,进一步增强土地养老保障能力;扶持集体组织,壮大集体经济,使集体组织在农村社区养老中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优势。
(二)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建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
1.农村最低生活社会养老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和底线工程,其保障的对象中自然包括需要救助的农村老年人。做好农村最低生活社会保障工作,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保障支出资金足额发放;另一方面要科学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排查,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使得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的农民都能够理所当然地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2.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是指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对被征地农民来说,压力最大的是“40、50”及以上人员,他们非农就业难度大,且即将进入老年,因此在征地补偿中首先要解决好养老保障问题,为他们解除征地后养老的后顾之忧。
3.进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目前农民工的特点主要是流动性大、收入低。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就是根据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较大,特别是工作和收入不够稳定的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要求,同时提供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任其自主选择,并按照要求缴纳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同时做好个人养老保险的转接归并工作,确保农民工能够切实享受他们应该享受的养老待遇。
4.务农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纯农户是指一生一世以土地经营为生的农民,纯农户的社会养老保障可采取农民与国家按比例负担的办法,即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按一定比例垫付的形式,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