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与党代会常任制的理论分析(1)(4)
2014-07-15 02:19
导读:在中共十六大之前,地方党代会常任制已经在五省试点。1988年底,经中组部同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县级)、绍兴市(地级)先后开始党代会常任制
在中共十六大之前,地方党代会常任制已经在五省试点。1988年底,经中组部同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县级)、绍兴市(地级)先后开始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此后,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南等省也相继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十六大之前,全国首批12个区县试点中,除浙江的绍兴市等5个市县区还在试点外,其他7个市县已停止试点。[2]在十六大之后,地方党代会常任制被视为探索党内民主制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而在各地试点,四川雅安的荥经县和雨城区、眉山市、自贡市大安区、山东乳山市、山西石楼县、广西象州县、广东惠州市、深圳宝安区、湖北宜都市、湖北罗田县、江苏射阳县等近20个市(县、区)加入了试点的行列。就其改革的力度、社会影响的程度和媒体关注的广度等方面来看,其中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浙江台州市、四川雅安市以及湖北罗田县的常任制试点改革。因此,本文主要以这三地的改革情况为基础,总结分析这三地的改革经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展望地方党代会常任制的发展前景。
3.研究方法
目前学术界关于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探讨的论著大多是从规范性的角度来探讨为什么要实现党内民主,即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必要性、意义,以及如何实现党内民主。关于党代会常任制方面,有一些相关的
调研报告,然而,由于论者们的问题意识不够,以及材料占有的不够充分,所以比较多的论述是仅停留于问题的表层;也有一些理论探讨,但是缺乏系统的经验材料的支撑,这样论述起来感觉乏力。本文主要就是力图从目前党内民主制度化状况的层面,即党代会常任制方面所做的试点出发,总结这些试点地的实际情况,所取得的基本成效,发现其依然存在的问题,探寻这些制度化努力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寻求其完善和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解决措施。在研究方法上,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规范研究,而是试图把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用规范研究来指导实证研究,用实证研究来充实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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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所以采用案例研究方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改革中,这些试点地区本身就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样本。本文所选的三个案例,恰好就是中组部在东部、中部和西部选择的主要试点地。第二,由于党内民主问题本身比较敏感,加之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的常任制试点,无论是哪个层级的党委,都极为谨慎。在这样的情况下,获取所需资料势必极不容易。因为既不可能做问卷调查,也无法做深度访谈。于是,考虑采用案例分析方法。这样一来,可以摆脱上述研究方法对资料来源的严格限定性。第三,通过对这些试点地做一些案例分析,这也符合中央最近关于党代会常任制的精神。即要总结这些试点地的经验教训,为即将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做理论准备。第四,就学理上来说,案例分析有其独特的优长。比如对个案的深刻把握,而不是表象资料;现实感较强,一个个案就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事件;叙述性的事件,使得案例研究方法和结果易于理解;它还可以弥补其它研究方法的不足,比如定量研究无法发现的关于人和社会的复杂因素;易学易用,不像统计分析的专业性要求那么高;就研究规模来说,既可以适用于团队研究,也可以适于个体研究;相比调查统计方法而言,可以节约研究成本等。[1]
在选定案例研究方法之后,到底采用那种类型的研究方法也是需要有所取舍和讲究的。如果从利用案例的数量来看,案例研究可以分为单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如果从案例研究的目的来看,案例研究可以分为探索性案例研究、描述性案例研究和解释性案例研究。这就是罗伯特·K·殷所谓的2×3的矩阵。即案例研究可分为:单案例探索性研究、单案例描述性案例研究、单案例解释性研究、多案例探索性研究、多案例描述性案例研究和多案例解释性研究。探索性案例研究的目的在于将要研究的问题或假设,或判断预定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描述性案例研究在特定情境中展示了对现象的完整描述;解释性案例研究提供因果关系的信息,即解释事情是如何发生的,也就是归因分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