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基层民主 建设政治文明(5)
2014-08-21 01:32
导读:温岭市镇、村两级的“民主恳谈”会不定期举办,群众自愿参加,与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平等对话、沟通、交流、协商,其性质相当于一个
温岭市镇、村两级的“民主恳谈”会不定期举办,群众自愿参加,与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平等对话、沟通、交流、协商,其性质相当于一个决策咨询机构。镇民主听证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在每年度的镇人代会开会之前要召开民主听证会,向群众通报政府
工作报告中有关年度发展计划,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方面的内容,其作用是乡镇人大会议的有益补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偏重镇民主听证会而荒废了乡镇人大应有的职能。
村民主议事会的情况则比较复杂。例如,温峤镇《村民议事规则》规定:村民议事会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二分之一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议题包括村委会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如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重要建设项目等。(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探索与创新——温峤镇深化“民主恳谈”活动资料汇编》,第46页。)这些内容和《村委会组织法》有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是一致的,而且事实上温岭市的村级民主议事会也有和村民代表会议相同的决策权,实质上起的是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议事会没有规定,但它是群众的创造,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村民主议事会不像村民代表会议那样经过村民会议的授权,因此不是权力机构,不应该独立行使决策权,它与村民代表会议不是平行的,更不能代替村民代表会议。笔者认为,村级民主议事会最好和原有的村民代表会议合二为一,严格按照 法律 的有关规定运作。此外,加强村级“民主恳谈”会对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充实和补充作用,使之成为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的有效手段。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3.继续探索基层合作性民主制度建设的新途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实行了村民自治制度,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到了飞快的发展,同时也暴露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归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三对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一是乡村关系,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二是两委关系,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三是干群关系,即乡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关系。
关于乡村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但是在现阶段,能够实现法定的乡村指导型关系的地区还是少数,多数乡镇和村之间相当程度上还带有行政领导的关系色彩。另外,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情况下,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争夺村务决策和管理权导致的两委矛盾也很普遍,为了避免这种矛盾,许多农村又回到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老路上去。据民政部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上海农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比例平均达36.33%,其中松江、嘉定和奉贤分别高达58.9%、58.7%和53.37%。(注:肖立辉、孟令梅:《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比较 研究 的指标 分析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这种办法不利于党政分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只能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乡村关系和两委关系又导致和引发了许多干群矛盾和冲突,那么,用什么方式来实现乡村关系和两委关系的协调发展,从而消除干群矛盾等基层社会问题,使农村民主政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呢?温岭市的“民主恳谈”机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 参考 答案。
温岭市的“民主恳谈”制度规定,镇民主听证会可以由村委会有关负责人参加,对镇里的决策发表意见和看法,村“民主恳谈”会也可根据议题需要由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从而增加了镇村两级决策的相关程度,使镇村之间的指导和协作关系成为可能。村民主议事会使得村两委必须遵循一套规范的工作制度,遵守民主议事会的规则,减少了彼此的矛盾,在召开议事会的时候,村两委必须共同协商,加强了两委的协调沟通,减少了矛盾和扯皮,促进了基层工作。同时,“民主恳谈”促使干群当面交流,增加了干部和群众之间沟通的机会,消除了干群之间的误会,矛盾得到化解,干部与群众之间增进了相互理解和信任,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